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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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经常见于各大媒体,引起了人们对与自身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面对频繁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政府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呢?本文就政府在食品监管过程中的重要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政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监管食品安全
引言
古语云:民以食为天。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特别是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除此之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还有:2003年 11月的“金华火腿”事件、2006年 6月的“陈化粮”事件、2006年 11月的“苏丹红”事件、2006年6月北京的“福寿螺”事件、2006年 9月上海的“瘦肉精”事件、2006年 11月上海的“多宝鱼”事件等。如此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使食品监管一再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我国的食品监管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一、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一)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
市场不是万能的,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失灵,如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等。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企业与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的掌握量是不同的,由此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广泛存在。回顾以往所
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不对称正是导致质量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由于食品自身的特性,消费者对某些食品很难从外观上辨认出该食品质量的优劣,只有消费者亲自食用后才能做出适当的判断,甚至即便食用后也无法了解如添加剂、防腐剂的含量是否超标,对于这些专业知识大多数消费者可谓完全不知或略知一二。他们对于这方面的了解,通常仅依靠生产者所注明的标识、广告宣传或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销售者一方的告知,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对于标识内容、宣传内容及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往往需要通过运用科研知识或检测设备进行检验。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通常并不具备这种检验能力。这使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所拥有的信息优于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也正是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为他们谋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机会。同时一些企业过度追求私益,不断生产假冒伪劣、质量低下的劣质食品,以低质量低价格的销售原则,获取利润。
(二)有利于规制监管对象的行为
拥有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中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每一个企业的责任,但遗憾的是,部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了更好规制企业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行为在我国形成了以政府、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及社会监督为主体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管,但能够对监管对象进行最直接、最有效的则是政府对食品质量的监管,若失去政府有效的监管那么食品市场将会混乱不堪。同时当前市场经济下,食品安全不仅关系
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市场主体自由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平衡,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理应成为行政部门履行公共事务的一部分。而且只有行政权力的介入,才能对企业施以有效的处罚措施,才能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才能快速有效地弥补消费者的损失。现代公法的变迁也进一步要求政府相应地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三)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维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一项义务和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全体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而明确的表达和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判断一个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看其是否将公共利益作为政策方案的立场和出发点,政府的一切措施和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发展。公共利益是现代政府合法性基础。现代政府取得和增强合法性的主要途径就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民最大程度的认可和同意。因此,强化政府保障食品安全职能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我国政府在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多头监管导致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一直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机构监管模式。在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不同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法律对其职责分工又不明确,极易出现多重部门重复执法,也可能出现执法盲区,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多个部门就会相互推卸责任,难以追究。
(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政府监管失灵
从利益博弈的角度看,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失衡,财权和事权不对称,增强了地方保护主义。分税制改革保证了中央财力,但是地方的财力相对不足,有些地方不能够有效承担公共服务职能,转而寻求经济增长和财税增加。结果常常是地方政府不惜牺牲相关政策执行,把利益集中在本地,而把外部性的社会成本转嫁出去。
(三)信息无法及时全面公开
我国政府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中也存在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我国,国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收集、揭示、传递、储存与反馈等制度,因此造成消费者不能及时获悉食品安全供给状况,政府相关部门即使查处了某些食品安全不合格企业,也疏于公布相关信息,消费者往往毫不知情。
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
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权的相对集中是域外国家所具有的典型特点。如美国“一管到底”的机构建设、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局再到加拿大的食品检验署,都将分散的监管职权集中到了一个或几个监管部门中。明晰的监管机构,整合的监管职权,有效地避免了分段监管所固有的权责不清。将监管食品安全的职责归并到一个
具有明确职责的监管机构中也防止了由多部门监管所引发的监管重复问题,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地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提高监管成效。
(二)明确政府责任积极推行“政府问责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当代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施政纲领,责任性规范也是正确、有效、合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保证。在食品质量监管中,执法部门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有发生,致使这种行为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没能有效追究政府违法失职责任,使政府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无法可依”。在政府责任的法律建设中,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管责任的明晰化规定;另一方面,在相关责任建设中要真正做到权责相统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应制定责大于权的法律制度,使监管机构在实现责权明确的同时对违法失职等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也使在追究监管机构相关责任时做到有法可依。
(三)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很大,网络的便捷与及时能够实现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动态监测,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做出决策,把突发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小,避免了由于发布信息迟缓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众选择的困难。我国对于食品市场信息公开要做到,第一,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对食品企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