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低价中标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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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低价中标带来的弊端

建设工程发生的严重的恶性事故,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几乎都与项目中标价格过低,质量、安全及其他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有直接关系。建设工程招投标广泛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规范.

1.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1.1简单、绝对的最低价中标违反立法宗旨

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是被普遍认为的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依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对“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是有明确前置条件的,一是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是“经评审”之后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三是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但综观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很多地方采用的最低价中标法或者名义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并不顾及上述前置条件,只是采用简单、绝对地把投标价格的高下作为中标与否的主要条件,既不做实质性评审,也不对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做明确判定。很明显,这种评标办法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的。

1.2低于成本价竞争是违法行为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让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引导下,很多企业为了中标,已经由低价投标转入低于成本价投标。《招标投标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虽然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但都没有明确什么是低于成本。最低价中标的操作实践也表明,按照目前的规范难以评判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一些企业界人士认为,法律在保护发包人取得最低交易价格权利的同时,没有对什么是低于成本价作出明确定义和规定,实际上就是没有对施工企业核心利益表示关切。

1.3低成本竞争对行业发展负面影响巨大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使整个建筑施工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企业不但无力实施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提高管理能级,推动整个行业发展,而且将产生一系列连锁的危及社会安定的负面问题。这种情况现在虽然还没有大面积的出现,但我们认为潜在的隐忧是现实存在的,且这种隐忧不仅影响行业利益,

而且严重影响国家利益。

1.4低价中标导致安全质量事故频发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筑产品的价格实际上是由数以百计、千计的建筑材料价格所组成的,“一分价格一份货”是最简单的道理,偏离这个基本规律,在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奢谈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或提高产品质量都是自欺欺人的。

1.5低价中标导致市场的混乱和市场诚信度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价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和市场诚信度进一步走低。在市场条件和政策制约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范围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必然导致低于成本竞标问题,而低于成本竞标问题又在客观上为市场的混乱提供了“激励机制”。事实上,各地市场愈演愈烈的买标、卖标、围标、串标,以及转包、挂靠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皆与最低价中标引发的市场恶性竞争有关。

2.最低价中标应完善的条件

2.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当前,实施最低价中标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应重点研究并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不计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清出机制。对于有挂靠、转包、买标、卖标、围标、串标、偷工减料等非法行为,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都要严肃依法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司法鉴定、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制、质量问题终身追究制等法律法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我国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都有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但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不足以使失信行为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可以从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两方面入手,建立诚信体系,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情况作为履行合同的能力加以考核。同时,对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依法纳税,良好的银行信用等,作为资信考核。在评标过程中,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投标者资格严格审查,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建立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2.3建立风险转移体系

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相对微薄,降低了投标人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规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建立工程强制担保制度,招标人必须提供付款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以资金制约手段控制发包人缺乏资金盲目投资的行为、承包人盲目低价投标的冲动,创建各方主体相互制约的环境。同时,也可以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金额数值的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客观公正和动态地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2.4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

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对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较高。建立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需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感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同时,为了使设计赔偿能够真正兑现,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3.把握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七大关键环节

3.1必须明确项目适用范围和条件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充分,必须具备科学、合理、完善的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具有勘察、设计的深度和精度,所有施工时需要的设计图纸齐全;对项目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必须量化、细化,确保项目招标并签订合同后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变动因素。无标底招标,必须有投资总额限制;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必须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技术条件。

3.2必须严格控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确需邀请招标的,必须依法按审批权限报批。要以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但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自行招标:一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是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是近3年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3.3必须进行严格的资格评审

其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工程担保函,提高和降低保函金额也就改变了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二条是要求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日本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是从经营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力量、业绩、安全记录、营业年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4必须精心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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