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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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三个网站上刊载刘某译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三个网站刊载的刘某翻译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三个网站作为经营者,直接提供信息服务,扮演者与出版社类似的角色,具有类似于出版者的法律地位,故可以比照出版者使用严格责任。这三个网络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时,该信息是存储在其网站的服务器上,该网站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刘某的允许,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刘某作品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因此刘某有权要求这三个网站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搜狐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搜狐网站在收到刘某断开链接的要求后,仍不及时断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刘某通过网站页面的提示,一步步进入到登载有自己作品的网页,但该网页上的作品,并非由搜狐网站直接提供,搜狐网站仅仅是将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提示给刘某,并通过链接的方式使刘某到达了信息来源的网站。该作品信息没有存储在搜狐网站的服务器上,而是存储在其他网站的服务器上,搜狐没有将该作品信息直接复制到互联网上,仅仅是将信息来源的网页提示给上网用户。搜狐作为网站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对其搜索到的结果逐一进行审查和过滤,我们有理由认为搜狐的链接行为是善意的,应当免责。

但是另一方面,2000年11月23日,法庭开庭审理时,刘某明确要求搜狐网站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搜狐网站以法律为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直至30日,搜狐网站才断开链接。11月23日以后,搜狐知道网络心痛中存储有上传的侵权内容和链接指向的内容侵权,在收到著作权人刘某发出的符合要求的通知后,并没有及时断开对侵权内容的链接,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迟延断开链接给刘某造成的损害,搜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搜狐虽没有直接上传、复制刘某的作品,但是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其帮助行为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间接侵权,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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