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刑法法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环境刑法的法益

摘要:自从法益(rechtsgut)概念被提出,就迅速占据了刑法教义学的重要地位。法益成为刑法分则解释和评价的重要风向标。从法益学说的历史来看,法益可以分为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法益。我国环境刑法的法益也可以在这两种法益观下得到审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环境法益刑法保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益;体系批判性法益;体系固有的法益;环境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98-03

一、法益的分类: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的法益

自从法益(rechtsgut)概念被提出,就迅速占据了刑法教义学的重要地位。法益成为刑法分则解释和评价的重要风向标。德国学者hassemer梳理了德国法益学说的发展历史,认为法益理论可以分为体系批判性法益和体系固有的法益。体系固有法益的代表人物是honig和binding[1]。体系固有法益理论认为,法益是立法者设计的产物,立法者的评价是法益形成的唯一原因。简言之,法益是立法目的的简易的教义学术语[2]。这种意义上的法益理论仅仅具有刑法解释学上的意义,它提供了对刑法规范目的的解释,而缺乏对刑法规范正当性的批判功能。例如,如果立法者制定出“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的刑法规范,那么此一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特定的价值信念。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某种宗教信念并不是一个适格的法益,保护它的刑法规范也必然失去实质的合理性。而体系

固有法益概念并无法提供一个评判实定刑法规范的标准,它只是默认现存法律的合理性,为它正当性的论证提供一个教义学上的支撑点。根据体系固有法益理论,我们也只能够从“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的刑法规范中得出特定的宗教是该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而已,至于这种保护是否是正当的,体系固有的法益理论并没有提供任何的回答。

所谓体系批判的法益理论认为,法益理论不仅仅具有解释学上的意义,它更重要的功能在于划定刑事立法权的界限。也就是说,体系批判性法益理论认为,存在一个先于实定刑法的法益,它指导着刑事立法,并发挥着对实定法合理性的评价和批判作用[3]。仍以“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的刑法规范为例。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因此特定的宗教信仰并不会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因为对特定宗教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其他价值观念和宗教信念的强制排斥。所以,“处罚不信仰某一宗教”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一个适格的法益,它也因此失去了实质的合理性,即使它满足现代议会制国家的形式民主的要求,具备形式上的正当性。

无论是体系固有的法益理论,还是体系批判性的法益理论,它们在刑法教义学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前者主要便于对现行刑法规范的解释,后者则提供了一个标准,用于限制立法者刑事立法权的界限。关于这两种法益学说的划分,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法益可分为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和刑事政策

的法益概念,“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强调的只是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理念的法益概念;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强调的是对刑事立法起限定作用的法益概念。”[4]“方法论的法益概念认为法益是从实定的罪刑规范中经由解释而得出的,它产生于现有的罪刑规范,因此,刑法规范是可能拟制某种法益的;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是刑事政策上的法益观念,是先于实定法而存在的生活利益,它的意义在于能够说明是否有某种法益需要刑法给予保护。”[5]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就是hassemer所谓的“体系固有的法益概念”;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就是“体系批判性法益概念”,用语不同,实则殊途同归。

二、关于环境法益的几种学说——体系批判性法益的视角

本节所论述的环境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或者某种价值状态。环境法益属于法益的特殊种类,自然可以在体系固有法益和体系批判性法益两种视角下展开论述。

以体系批判性法益为视角,关于环境法益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是人类本位的立场,即认为只有侵犯传统法益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才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即是这种立场。第二是生态本位的立场,即认为生态法益既不同于个人法益,也不同于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生态法益具有基础性和独立性,是与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并列的一种法益;任何对生态环境的侵犯最终会侵犯个人或社会利益,都应受到刑法的制裁。第三是折中的立场,即认为环境法益应包括人类环境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两

个方面;不仅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破坏环境行为应受刑法制裁,而且没有侵犯人身财产安全但超越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

破坏环境行为,也应受刑法制裁[6][7][8]。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三种观点进行评析。

首先,法益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拟制化的法人,环境本身不具有成为法益主体的资质。而且法律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行使权利、享受法律保护必须以承担相对的义务为前提。如果环境可以自在自为地作为法益的主体,那么它能够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因此生态本位主义的立场是不正确的。折中论和人类本位主义都强调环境对人类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单纯的人类本位立场实际上是将环境法益还原为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法益。而环境刑法只不过是传统刑法的特殊表现而已,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对于人类利益的基础性和非直接性。实际上,个人实现自己生活计划的基本前提不仅限于阻止对个人自由领域的攻击,也包括保障使切实履行个人自由成为可能的共同基础。保护基本的自然环境就是确保这一共同基础的重要体现。环境刑法构成要件所保护的对象并不是具体的个人利益(例如,生命、身体的完整性等,这是纯粹人类本位主义的观点),而是为了确保这些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共同基础,它属于超个人的、集体法益。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即环境法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起到的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而并不是个人法益的简单还原。因此折中说是合理的,它是确定体系批判性环境法益的标准。

三、我国刑法中环境法益保护的现状——体系固有法益的视角

从总的方面来说,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深深地打上了传统刑法保护的印记,即在很大程度上不承认环境法益的独立性,而是将其看作是生命、健康、财产法益的另一种表达形式。接下来,笔者将对照我国“97刑法”中环境犯罪的具体规定一一检验。

我国环境刑法是指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并没有像其他国家(例如俄罗斯、德国)一样,将环境犯罪作为独立的一章。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生命和健康,并非独立的环境法益。《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虽然目的在于保护土地资源从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但由于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耕地,而耕地更多地体现为经济利益而非环境利益,另外该罪仅包括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既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土地,又不包括污染和其他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就耕地而言,其体现的主要是农业生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其保障社会稳定的秩序利益,环境利益不是其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