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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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三、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 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四、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 “固有的危险性”责任原则 ↓ 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则 ↓ 严格产品责任制(无过失责任)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 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 告之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
(二)违反担保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 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 的明示担保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5、关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和死亡。不超过500欧元的损 害不予考虑。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1)无罪责 (2)时效-10年 (3)赔偿的最高额-7000万欧元
1)该生产者并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2)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 的时候并不存在 3)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 售或经销 4)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 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5)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 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 6)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 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 另有一个案例为夫妇两人自欧洲旅游 回美,因航班飞机故障致使妻子受伤 住院,丈夫状告航空公司,索赔金额 达几百万美元,其中包括其得不到妻 子的服务和照顾而损失的部分。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在处理涉外的产品责任争议案件时往往 涉及两个问题: 1、关于管辖权问题,什么是长臂管辖原则 美国各州都制订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 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 辖权的标准。这种法律叫“长臂法”。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 “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 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 被告在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 裂。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 果一块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 破碎,伤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 院判被告应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 不具有合同关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 责任。
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 要求原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 能是买方,被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 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面给予延伸。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 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 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制造上的缺陷案例
•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 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 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 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 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 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 售商负赔偿责任。
警示上的缺陷案例
•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 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 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 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 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 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 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 了巨大损失。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 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 的警告。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原告自己的过错行为 2、自冒风险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1、原告已经 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 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 险或风险的境地;3、由于原告甘愿冒 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通过 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 约》,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 1、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 2、损害:对人身的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 以及经济损失 3、责任主体:制造商、供应者、产品储 备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
分析
•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 受拉力应超过9磅,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 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 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 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 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 1、有损害的事实 • 2、损害的范围 • 3、损害的承担者范围广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 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变化 对缺陷产品的分类及其认定标准
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通过的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可移动的产品,担不包 括初级农产品和赌博用品。 4、关于缺陷的定义: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 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三)误示说:指销售者通过广告、报 纸、杂志、电视、电台或者其他方式向 公众宣传其产品时,对其产品的特征和 性质作出不正确的表示,以致消费者产 生错误判断而购买、使用该产品,因此 而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 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 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 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求偿范围相 当广泛,索赔及判决金额也往往十分巨 大,有的可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 而且,无形的精神上的痛苦在赔偿额中 占很大比重。如一老太太因儿子患肺癌 去世,而儿子生前常抽固定牌子的香烟, 该老太状告烟草公司,要求赔偿其1.2 亿美元,其中一大部分是失去儿子原告 精神上备受痛苦,故再多数额的金钱赔 偿也不为过。
• 疏忽说是对契约原则的突破
• 疏忽责任原则首创于1916 年麦克弗森诉布 伊克汽车制造公司案。该案原告从零售商 处wk.baidu.com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汽车,因轮胎的 缺陷在行车途中爆裂,汽车倾覆,将原告 抛出车外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而对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被告间并无合 同关系,轮胎也非被告制造而是外购的。
4、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 规定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 的法律 3)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 家法律
我国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 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 《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 法律中。
美国斯考特兄弟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火案
•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 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火 “小火箭花炮”准备燃放,并由其友斯皮门点燃烟火。 烟火飞向空中突然转向降落在20码以外马· 斯考特的 弟弟迪恩· 斯考特处,并炸伤了迪恩· 斯考特的右眼。 于是,斯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作为生产烟火制造商)为第一被告,并将我 国外交部长作为代理人;以烟火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 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向美国得克 萨斯州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600万美元。其中,100万美元为人身伤害赔偿,500 万美元为惩罚性损害赔偿。
5、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 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 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 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 任。(药物最为典型)
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难受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3)收入的减少 和挣钱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费用(5) 身体残废。 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 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 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 差价。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3、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 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 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 求免除责任。 4、擅自改动产品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 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 或条件,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 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 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
案例:原告的儿子是四个月的婴儿,误吃了 有毒的家具清洁液而死亡。法院认为,生产 者应预见家具清洁液有被未成年人误用的可 能性,因此制造者应该在商品上适当警告。 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告,就使该商品存在不合 理的危险性,对所产生的损害,制造者应该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 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 • 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 以及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 消费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设计上的缺陷案例
• 1956年,Mattew V.Lawnlite Company 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 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 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 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 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 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误示说(doctrine of misrepresentation)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 • • •
(一)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a.被告没有做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b.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 损失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思考】 •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案例】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 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 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 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 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 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
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 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 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原 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口可 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的制造、 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 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 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 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
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 赔偿 消费者/使用者
二、产品责任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