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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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针对性预防机制探究
余仁;李帮龙
2013-06-02 08:44:00 来源:《犯罪研究》2011年第6期
关键词:监狱;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内容提要:尽管理论及实务界已就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提出诸多的建议机制,但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仍此起彼伏,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结合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独特特点而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机制;相比较于其他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具有身份特殊、犯罪主体明确等特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也与监狱这一特殊工作环境以及监狱警察职权范围特殊密切相关;应该构建监狱警察权力监控机制以及检察院、监狱之间的联席会议等针对性预防机制,以防范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当前,在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下,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对部分监狱警察的思想产生腐蚀,进而导致监狱警察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这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的信赖感以及监狱警察的良好形象。如何从源头上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防患于未然,已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笔者以为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机制的构建必须从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自身特点出发,建立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只有如此,才能起到应然效果。
一、针对性预防机制的缺位导致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1.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形势依然严峻
所谓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监狱人民警察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在理想层面上,监狱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为国家、社会和人民谋利益,恪尽职守、公平正义、廉洁奉公,此乃其职务行为的根本性准则,也是其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基本前提,是保障国家和政府行为公正性、权威性的关键之所在。但在实践中,一些监狱警察的职务犯罪现象,则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极大的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监狱机关的信赖感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其恶性示范效应更是极大地毒化了社会风气。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罚执行过程的司法公正问题已经被提升到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社会和公民对监狱警察自身执法水平和职业素质寄予更高的期盼。
有鉴于此,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上至国家级机关司法部,下至各地方监狱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监狱
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诚然,从总体上来看,监狱经过多年的执法建设,我国大多数监狱警察都能够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按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要求,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做到公正司法,为司法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塑造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各种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狱警察的思想产生腐蚀,使他们放松应有的警惕。从近些年的案例中不难发现,不少监狱人民警察不但未发挥好教育、帮助、改造罪犯的职能作用,认真行使监管罪犯、依法执行刑罚、保障罪犯合法权利、清正廉洁、严守纪律的职责,相反,不惜以身试法,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有关方面的案例也常常见诸报端,如2009年5月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10年1月份浙江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四年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李文华也因受贿63. 78万元而被判刑12年等等。可见,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此伏彼起,层出不穷,不断攀升,窝案时有发生。据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在2010组成调研组对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后得出的结论来看,监狱系统是司法行政系统中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监狱警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比例占绝对多数 [2]。该调查组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12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材料,结合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得出的重要结论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影响恶劣,具有严重危害性。因此,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不容忽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2.针对性预防机制的缺失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屡有发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消除职务犯罪现象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事后惩治及事前预防。从两者对比来看,对职务犯罪进行严厉的事后惩治,当然也有相当的威慑作用,但实践证明,不从预防上着手,不在治本上下功夫,这种惩治只能是一种表面化的、消极的对策。消除职务犯罪应当从事前预防开始,因为预防犯罪能够提前避免因犯罪而导致对社会的危害结果,而且预防犯罪的成本更低、适用面更广。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最早记载于《尚书·周官》,即所谓“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唐代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也明确提出了“惩其未犯,防其未然”的预防犯罪理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曾有过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阐述:“一个良好的主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尚,多于施行刑罚”。 [3]因此,惩治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在于建立合理可行的预防机制。
何为合理可行的预防机制?笔者以为,合理可行的预防机制即是指有针对性的预防机制,该机制必须是建立在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及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的考察基础上得出的。就目前而言,虽然理论以及实务界对建立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尝试,但还是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当其冲的便是没有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未能就监狱警察这一特殊主体展开论述,未能考量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自身特点,因而所设计的预防机制的运行功效会大打折扣。比如在探讨关于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时,很多分析都认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持续时间长、犯罪主体特殊”等特点 [4]。不可否认这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表现出的特征,但这不仅仅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特点,而是大部分职务犯罪所具备的共同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