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部门法的客观基础及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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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部门法的客观基础及法理

基础

2009级经济法研究生郑生冬

目录

引言 (1)

(一)、首先从客观基础方面分析:它包括满足现实客观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及适应法律发展的需要。 (1)

1、 1979年-1985年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

上来,并陆续在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进行改革。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而加强经济立法更是成为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当时的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要作系统的调查研究,逐步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的法律逐步地完备起来。”1981年国务院为此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此后“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与此同时,经济立法活动也日益频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制定了许多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学者们也异常活跃,介绍翻译了大量苏联学者在部门经济法研究方面的成果,也出版了不少研究经济法的本土著作,但是由于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基础薄弱,研究的领域有限,形成的认识也就比较模糊、粗糙。尽管如此,它还是为此后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奠定了理论基础。

(1)

2、 1985年-1992年为迅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改革进一步深入,改革的中心也由农

村逐渐转移到城市,对外开放的范围、领域进一步扩大。改革的丰富实践,如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问题等,为我国部门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题材,经济法也因此而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表现在大量介绍引进了国外经济法制建设的情况及其研究成果,也出版了许多教材、专著,并且开始系统研究部门经济法的相关问题,这些都为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3、 1992年以后至今为深化、渐趋成熟阶段。这一时期,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至此,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一日千里,并在随后的十几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发展市场经济,需要打破封闭割裂的市场,排斥垄断,不正当竞争,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等等,以此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开、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安全有序的发展,人们在市场的浪潮中,强烈呼唤法治来规范瞬息万变的市场行为,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及时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纵观所有的这些外部条件,无不为部门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这一时期,部门经济法的研究更进一步深入,部门经济法体系也更科学合理。总之,经过十几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逐渐被西方发达国家接受。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中国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及相关立法的工作。目前为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具体表现在: (2)

(二)、其次从法理基础方面分析: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等)。 (3)

参考书目: (4)

引言

自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经济法”的概念以来,有关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现代经济法肇事于德国,我国著名经济法学者漆多俊认为,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然而,既便如此,与国外相比,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然而,人们对于经济法能否作为一门独立部门法的观点,自“经济法”的概念诞生以来,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至于德国学者把它称作“是科学上的发育迟缓儿,它落后于其他法律领域”。①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同样如此。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受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所限,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地位等问题,论说纷纭,各执一端,无法达成共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问题的解决在一次一次的论争中得到澄清。1992年我国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随之,改革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法的发展平台和视野空间瞬间扩大,其作用日趋重要,特别是去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令各国政府看到了经济法在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至此,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最初的大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到目前独立部门的经济法,期间又经历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流变。在夹缝中求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法,在历经磨砺和阵痛后,最终突出重围,走出荒野,迈向经济法独立发展的大道。

经济法能否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我们也不排除否定论者的观点。因为在学术自由的天空里,需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允许不同观点的存在。不过,在此我们不去过多驳斥或者论证否定论者的观点是否成立,是否站得住脚。因为我们经历过太多的无休止地论战,收获却甚少,那样不但缺少新意,而且还无端地耗费学术精力,到不如回到各自岗位,做好自己的事情,让别人去说吧!

经济法能作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自有其客观基础,及法理基础。

(一)、首先从客观基础方面分析:它包括满足现实客观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及适应法律发展的需要。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由于传统的“大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理念,已不足以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日益复杂的经济运行活动,时代强烈呼唤一门新的部门法来调整新经济领域下的经济关系,而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则突破民法,行政法的间隙,应运而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纵观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末,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今已走过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②

1、 1979年-1985年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陆续在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进行改革。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而加

顾耕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2版,第17页。

朱崇实主编:《中国经济法(部门法)研究综述》(1978-2001),厦门大学出版社,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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