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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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单位名称:森林公安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授权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七)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授权森林公安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
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7项)
1、盗伐林木
处罚类别: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39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林,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39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买卖林木证件
处罚类别: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收购林木
处罚类别: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4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伐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阻碍执行公务
处罚类别: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处罚类别:拘留、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强制(共2项)
1、传唤、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当场盘问、留臵盘问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