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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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财农[2009]29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支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范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保护区自然资源本底调查、社会经济情况专项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野外专项调查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二)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及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怎么样的?

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怎么样的?

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怎么样的?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分配的原由、对于罚没款的计算、对于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等等;罚没款是针对于公民做错事而给的罚金,这笔钱一般在执法人员收取了之后就必须要马上上缴给上级,这样算是合理、合法的。

一、中央对公安罚没款转移支付实施的办法是怎么样的?(一)、分配原则各地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8%部分,由中央财政核拨公安部用于缉毒工作。

其余部分,50%由中央财政核拨给海关总署,作为有关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费;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办法,返还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返还的缉私罚没收入后,将其中30%专门用于调剂各地的缉私经费。

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经费。

为了充分调动各地配合打击走私贩毒的积极性,中央应返还各地的缉私罚没收入,按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返还,暂不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

同时为了体现对全省统一部署和协调打击走私贩毒工作的支持,中央财政从返还计划单列市的缉私罚没收入中集中10%,补助给其所在省。

(二)、计算公式按照上述分配原则和有关比例,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公式分别为:(1)计划单列市某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90%(2)有计划单列市的省某省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不含计划单列市)×(1-8%)×50% 该省所辖计划单列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10%(3)无计划单列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某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1-8%)×50%(三)、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财政部按季度下发文件,明确上一季度中央返还地方的缉私罚没收入数,相应增加中央对地方的拨款。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xx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xx 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一、政法办案(业务)费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

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1)特情耳目费;(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3)侦缉调查补助费。

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5)办案业务费补助。

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6)其他费用补助。

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1)调解费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3)短期培训费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农[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加强对中央本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五月十日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

第三条财政部每年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第二章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第四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以下简称飞行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补助飞行费。

第六条飞行费补助标准: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以下简称东航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

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负责测算、审核、结算飞行费以及组织签订租机协议等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农[2011]13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是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工作,也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森林防火资金,制定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监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资金是指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类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森林防火现场设施建设、防火人员培训、防火装备购置、防火巡逻和宣传、森林防火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等。

第四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高效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挪用、私分和滥用资金。

第六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第七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要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预算和分配。

第八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具体划拨数额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九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经过财政部门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双方审核和批准,并备案备查。

第十条森林防火资金的划拨应当及时到位,逾期未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具体使用计划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项目、规范采购和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追责。

第四章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管第十五条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管要加强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造林补贴资金第九条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谈如何管理和使用好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谈如何管理和使用好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要想杜绝此现象发生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公安机关装财部门应高度重视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提出公安机关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科学化合理化的需求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财政部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最大限度地争取资金量提高公安转移支付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比例份额
谈如何管理和使用好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作者:***
为实战服务是公安经费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安机关应建立“三个优先”的保障机制,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优先保障“实战”,推进核心战斗力提升。紧紧围绕“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一线”要求,将资金最大限度投放到基层,服务于实战。通过为基层单位和民警配备先进装备,切实提高实战能力;将经费保障与主要业务挂钩,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提高民警的破案率。
(三)严格问效用好“钱”。将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分作“预算申报、政府采购、执行验收”三项环节,由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对各环节实施跟踪管理。坚持管理与监督并重,实行“主要领导负责、职能部门落实、相关部门协作、纪检部门监督”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使用好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应突出“三个优先”
(一)抓“拨付环节”,提高资金实际到位率。由于种种原因,财政部门虽然下发文件明确规范了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并且要求不准减少财政预算,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挤占、挪用资金,经费难以落实到位,个别地方经费预算不但没有增加,一定程度上还有所减少,出现“上增下减、上进下退”、“转移支付资金冲减当年部门预算”的现象。要想杜绝此现象发生,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公安机关装财部门应高度重视,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提出公安机关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科学化、合理化的需求,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财政部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最大限度地争取资金量,提高公安转移支付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比例、份额。

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建[2009]10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林业局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财预[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3号)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是一项强国惠民政策,实施这项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边境沿海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改善民生。

为进一步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提高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第五条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七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森林公安资金实施方案

森林公安资金实施方案

森林公安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

森林公安是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森林安全的重要力量,但由于资金紧张,导致了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森林公安资金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通过政府财政预算,为森林公安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装备更新等方面。

2. 捐赠和资助,吸引社会各界爱林护林人士和企业单位参与,接受捐赠和资助,用于森林公安的专项项目和特殊任务。

3. 自筹资金,通过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等经济活动,自行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森林公安的日常运转和工作开展。

三、资金分配。

1. 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包括警务站、巡逻路线、通讯设备等方面的投入。

2. 人员培训和装备更新,加大对森林公安人员的培训投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及时更新警用装备和通讯设备,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3. 特殊任务支持,针对森林火灾、盗伐、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特殊任务,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森林公安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和打击行动。

四、资金管理。

1. 严格审批制度,建立健全的资金申请和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 资金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资金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防止出现滥用和浪费现象。

3. 绩效考核激励,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对森林公安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和工作成效方面进行评定,激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五、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森林公安资金实施方案,预期能够有效提升森林公安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森林资源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利用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

森林公安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各级森林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和有效,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贡献力量。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政法机关的办案条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基层政法机关的专项资金。

二、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和实用效益的原则。

三、政法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政法部门在收到上级“关于提前告知下年度政法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时,应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五、业务装备采购分为两种方式:
1、由省级政法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各部门收到付款通知时,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2、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行政政法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合同等审核无误后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六、年末,政法部门应将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行政政法股。

七、行政政法股根据《**县2012年度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实行专项考评,确保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2)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3)社会捐赠款项
(4)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款项
2.资金用途:
(1)森林火灾防控设备(消防车辆、扑火工具、防火服装等)购置和维护
(2)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开展
(3)森林火灾预警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4)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5)森林灭火物资的储备和分配
(6)森林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与推广
3.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调度和监督
(2)资金使用监督: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3)资金使用报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查
4.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1)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2)定期组织专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3)向社会公开相关评估结果,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法律责任:
(1)对不当使用资金或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或调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是指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监管、审计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来源:明确森林防火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森林防火罚款等。

2. 资金管理机构:确定负责管理森林防火资金的机构,例如森林防火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等,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3. 资金使用范围:规定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清理林区防火道路、修建防火设施、采购防火装备等。

4. 资金使用程序:详细规定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程序,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结算等环节,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高效使用。

5. 资金监督与审计:建立监督机制,对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 资金使用报告:要求资金管理机构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开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通过制定和执行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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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是指对于森林防火资金的收入、使用、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文件,旨在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来源:规定了森林防火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政府预算拨款、社会捐赠、科研经费、正常收入等。

2.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森林防火设备的购置、修缮和维护、防火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逻等。

3.资金使用程序:规定了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资金审批、资金支付等流程,并要求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核。

4.资金管理要求:要求对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进行规范,包括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等。

5.监督和检查:明确了对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定期组织检查、审计和评估,强化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总之,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规定的资金管理规范,旨在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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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央森林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可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中预留不超过5%的预备费,专项用于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适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处理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弥补机构、人员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二)用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用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购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和非业务用高档设备、设施改造等。

(四)偿还基本建设债务。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附表(见附表2、3、4)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及时汇总分析全区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业务工作量和业
务装备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规定的用途研究确定全区的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的森林公安
机关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

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装备配备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装备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八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立足森林公安能力建设与长远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自2013年起,每五年编制一次森林公安业务装备配备规划,联合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中央森林公安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对违法规定管理使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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