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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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规则

为规范珠海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章基金产品销售决策流程

第一条基金产品的选择流程

1. 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时, 由公司基金研究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

查, 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

力和内部控制情况, 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2. 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决策审核小组根据上述调查报告以及公司基金销售

业务的实际需要, 做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

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决定;

3. 基金研究部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

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

职甄别。

第二条基金研究部建立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将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司应

将基金产品的评级结果、评级方法及其说明在公司网站向投资者公示。基金

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定期进行更新, 过往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二章基金账户开立、销户、资料修改操作流程

第三条投资者从事基金交易需事先开立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每个投资者在每家基金管理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四条开立基金账户业务流程:

1.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流程如下:

(1) 投资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入本人有效身份证号和姓名、银行卡

号,进行绑定银行卡操作,系统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银行卡验

卡接口,验证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银行卡号的一致性来验证客

户身份。绑卡成功后设定交易密码;

(2)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需在线阅读《投资人权益须知》;

(3) 完成风险评估测试, 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2. 投资者次日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开户状态。

第五条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他人重复、缺位、多位的, 不得开立基金账户。

第六条电脑无法录入的汉字, 用半个括号代替未输入的偏旁。如: “陈晛”, 输入“陈(見)”。

附: 基金账户开户业务流程

客户填写身份及

身份验证绑定银行卡设置交易密码风险等级测评银行卡信息

第七条基金账户销户业务流程:

1. 投资者可到基金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基金账户的销户, 但必

须满足该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或基金在途权益及该基金账户未

被冻结等条件;

2.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销户, 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基金

账户(或基金账户确认凭证)、资金账户, 并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 法人投资者还需提供第九条第1 点(除发证机关签发的变更

证明原件外)所述相关资料;

第八条为避免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失, 投资者在相关的信息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办

理修改账户资料手续。

第九条投资者修改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重要内容需前往柜台办理,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 投资者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确认凭证)、

资金账户及发证机关签发的变更证明原件等证件,并填写《开放式基金

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明修改内容;

2. 柜面人员审核, 其他柜员复核无误后, 按投资者要求修改账户资料,

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发证机关签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上

述其他资料的复印件与当日开户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3. 基金销售网点仅受理在本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确认凭证)

的账户修改业务;

4. 投资者对上述重要内容进行修改, 在资料修改当天不能进行赎回和转

托管交易, 其它资料修改当天可以进行基金交易;

5. 投资者每天对某一项投资者资料可进行多次修改, 但是最终传送到基

金管理公司的文件中只有修改记录中的最后一条。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 为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 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对

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 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

账户, 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从源头上控制违法洗钱行为, 对

违法主体进行严密监控。

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 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

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 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

原件或复印件。

公司相关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 应确保第三

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

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办理如下业务时, 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1. 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2.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3. 转托管。

4. 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5. 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

通过身份核查识别系统, 核对客户身份信息:

1. 具体核查办法: 本公司通过国政通身份网向“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提供被认证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两项数据, 国政通平台将用户提

供的数据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存储数据进行认证, 返回被认

证人身份号码、姓名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是否一

致的结果。若反馈结果为一致, 则表示提交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与

“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一致, 若“全国公民身份信息

系统”存有被认证人照片, 则可以进一步比对照片; 若反馈结果不一致,

则表示“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存有该公民身份号码, 但该公民

身份号码对应的姓名与提交的姓名不一致或“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中不存在该公民身份号码;

2. 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银行卡验卡接口,验证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

银行卡号的一致性来验证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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