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时间:2012-11-19 12:57来源: 作者: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二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内容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1条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于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农业建设新模式。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时期,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2条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简称园区)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转化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要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模式和科技支撑。

第3条“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重点建设、集成资源、创新发展的思路,全面实施“一城两区百园工程”(简称121工程),即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杨凌国家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黄河三角洲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以及120个左右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等部门联合进行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和评估等。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5条科学技术部联合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科学技术部为组长单

位,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该小组成员原则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

有关程序进行必要调整。

第6条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司,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和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园区管理办公室具体工作由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配合落实。

第7条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8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申报与审批

第9条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地市级及以上的政府机构,园区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园区建设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三)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省(部)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四)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有比较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比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

(五)申报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机构。园区建设所在地市及以上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具有一定独立行政级别和一

定行政编制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园区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园区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

第10条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二)省级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11条园区申报材料

(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12条园区论证与审批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科学技术部发文正式批准。

四、建设与管理

第13条园区要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14条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园区的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以及园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园区投资管理公司是园区工程建设、科技研发与企业服务的执行机构,按照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各项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15条园区要积极参与“一城两区百园”的战略结盟工作,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结盟发展体系。要制定优惠招商引资政策,积极引导优势企业入驻园区,促进农业一、二、三产实质融合。

第16条园区要积极创建成为国家农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并制定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17条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园区年度总结会议制度。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由省级科技厅(委、局)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园区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每年年底或年初由园区办公室组织召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

五、验收与评估

第18条园区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园区建设期满后,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在现场审查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取消建设资格。

第19条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指标与办法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可上可下的动态滚动管理机制。

第20条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园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评估机构相结合办法。

第21条园区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创新转化、创业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等六大方面(具体指标见附件3)。

第22条园区评估结果可以适当方式公布。对于参加评估达标的园区,继续保留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加大园区发展支持力度。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园区将在评估后列入限期整改园区,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期限到期后再次进行评估,如果达标则继续保留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如还不能达标,则取消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附则

第23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4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