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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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纳税意识严格税收执法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调控手段。
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
其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反映并作用于一国税收法治的基本建构和运行,是税收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当前随着纳税人自觉申报为基础的“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成为当前及今后影响税收征管和保证地方财政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纳税意识的现状
现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税务部门要面向征管、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虽然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所增强。
但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纳税意识的主体上来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
据对近十个大中城市的调查显示,70.2%的人不熟悉纳税的程序和方法,有57.3%的民众没有纳税经历,近60%的人承认自己没有缴过或不愿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调查说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
更糟糕的是:对于公民来说,在经历了几十年的纳税空白后,至今尚有人不知“纳税”为何物,更别提主动申报纳税了。
许多公民除了工资单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外,对其他税收知之甚少。
不知道其实自己在买一条香烟或一瓶洗发水的同时已缴了消费税,更不知自己用尽积蓄买了商品房后还有一大笔契税要缴———正是由于对这笔税款许多购房者事先并不知道,因此引发了这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诸多冲突和他们对税务机关的诸多不满。
另外,个人购物时索取发票的意识也不强;近年来,个人提供劳务或技术服务转让时,不主动纳税现象时有发生。
再者,城乡个体小贩偷逃税者也不少。
2、部分企业存在违反税法的现象
一是偷税,手段主要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二是逃税,指纳税义务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的一种行为。
三是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四是漏税,即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
五是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在企业里,似乎不偷税漏税而是按实纳税的都是傻瓜,于是企业假账不断,“能偷则偷,能逃则逃”。
3、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存在漠视纳税的现象
事业单位由于核算形式不同,其收入也不一样,有的将自营收入全部计入事业收入中,致使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不易区分,从而造成应税收入漏税现象普遍。
具体的涉税问题主要是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
机关事业单位也有“吃皇粮”的思想,认为收税多此一举,因而偷税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作为代扣代缴义务的部分单位对此工作也不能真正到位,认为该义务的履行可有可无。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1、历史原因
西方国家广大民众在纳税意识上用一句民谚可以体现:“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这与其长期实行规范的市场经济和严密的税收制度是分不开的。
我国自古就有“交皇粮、纳国税,天经地义”的观念。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皇权至高无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因此,臣民们上缴皇粮国税是理所当然的义务,不存在什么权利可谈。
而不知权利只知义务,只能产生子民意识、臣民意识。
在这种历史文化积淀中,不可能产生体现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
同时,国家上层奢侈成性,对下层横征暴敛、巧取豪夺,百姓苦不堪言,对税收形成了天然的逆反心理。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税利并存的财政收入结构及长期实行低工资等导致“与已无关”、“纳税吃亏”等错误认识。
2、服务形象原因
西方公民纳税意识很强,知道自己是纳税人,政府花的钱是自己的钱,应当为自己办事;政府也是以“为纳税人服务”而自我标榜的。
这对纳税人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意识起到了良性互动的作用。
而我国一些机关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他们觉得自己所受俸禄是“国家的”,根本不把纳税人放在眼里,更谈不上把纳税人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
在这种主仆倒置的关系中,又怎能产生作为主人翁的纳税意识呢?与服务形成反差的是政府财政支出透明度不高,社会公共事业建设中的腐败、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部门大楼越建越漂亮,汽车越买越豪华,拿着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社会分配严重不合理。
面对这些现象,纳税人的确无法以平和的心理和积极的态度纳税‘更谈不上培养自觉的纳税意识了。
3、税务监控与处罚不力
当前,税收工作存在着执行税法服从于完成税收计划,这就造成对一些零散小户的监管相对较弱,也就削弱了这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由于监控手段不严密,有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纳税,又无人检举,就可以轻易逃税。
而在查处一些税务违法案件时,往往因长官意志、说情风等等,或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涉和阻力,处罚不能真正执行到位。
作为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远小于收益,容易产生投机侥幸心理。
、税收围着任务转的“派税制”现象,由于税收计划经常与地方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不相适应,容易产生一些弊端:一是各区县为较好地完成税收任务,都排出自己的重点税源户,并抓住不放,形成“重点税户年年查,完不成任务突击查”的局面,企业比较反感。
有的企业为避免成为重点税源户,往往将企业以大化小、一分为几;二是有的区县只要抓好重点税源户的税收工作就能完成大部分税收任务,三是区际、县际之间税收任务的完成难度不尽相同,对零散小户的监管力度不同,往往造成零散小户从监管强的区县向监管相对较弱的区县转移,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四是税收计划若定得过高,还可能杀鸡取卵,使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削弱经济发展后劲。
4、税务监控手段不完备、稽查处罚不力
社会信息部门化、部门意识、行业意识、地方意识的影响往往使税务部门难以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管。
多头开户、隐性收入、,都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难题。
因为
5、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
一方面,企业受经济周期影响,普遍经营状况堪忧,同时,一些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还比较严重,企业负担沉重、苦不堪言;而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支出透明度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社会公共事业建设中的腐败、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部门大楼越建越漂亮,汽车越买越豪华,社会分配不尽合理。
面对这些现象,纳税人无法以平和的心理和积极的态度纳税。
三、提高纳税意识的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提高纳税意识,绝不仅仅针对纳税人而言,而是整个政府、全体公民都应该提高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
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税务部门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扩大宣传面。
在宣传上要突出“二有”:一要有针对性。
税法宣传要从提高纳税意识的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国企、集体、合资、私营、个体、自然人等)的不同心理,针对偷、欠、抗税的具体类型,联系纳税人的光荣义务、切身利益、关心的热点,结合依法纳税和税务违法的实例,进行指导性宣传、提高性宣传和动员性宣传。
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主义税收与旧中国和西方税收性质的不同;宣传“纳税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公民的自觉奉献”,使纳税不仅仅是经济行为,而且上升成为文化、道德行为;宣传偷逃税收侵犯国家利益,干扰经济机制运行,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扭曲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发社会不公,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等严重危害;批驳单位偷税是为了集体、巧妙逃税是“合理避税”等谬论。
二要有点面结合。
税法宣传既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或通过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做好面上宣传,又要做好点上宣传。
一是政府部门定期做好对纳税模范户的表彰奖励以及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宣传;二是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和税务知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税务部门承担),同时要利用税务检查的机会加大税法宣传;三是税务部门加强与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做好个体私营纳税人的宣传;四是对一些宣传“死角”,税务部门要主动上门宣传;五是对抗税钉子户,除依法处理外,仍要上门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六是提高纳税意识,也要从娃娃抓起,建议在中小学校用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如税法书画赛等)开展纳税意识教育,从小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犯法可耻”的意识。
2、加强政府部门间合作,形成合力
政府对纳税人经济行为和对社会财产的控管是通过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来实现的,加强政府部门间合作,有利于改变税务机关单兵作战的局面,形成综合优势。
建议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各涉税部门(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各自应承担对税收的职责,成立由分管市领导和以上部门领导具体协调解决部门合作中的问题。
制定相应的制度(如案件移送办理制度),把护税协税作为考核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涉税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
3、继续深化税制改革
首先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特别是征管法。
在税制税种的设置上更趋简单、便于奉行,克服当前地方税种繁多、计算复杂、多环节、重复课税等现象。
这样既有利于纳税人心中有数,易于操作,又有利于减少税收环节,降低税收成本,让税务部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纳税人服务。
其次,要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合理的收费该取消的取消,该合并的合并,该规范的规范,该上升为税的要尽快立法,以法律为保障。
第三,政府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尽量避免区域间、行业间、同类企业间的税负不公,既堵塞避税漏洞,维护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又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中最难执行的税种,隐性收入无法确认、掌握和控制,逃税方法很多,应尽快完善。
建议我市为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作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维
护经济秩序,具有长远的意义。
4、合理制订税收计划
建议市计、经委每年在对全市税源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发展、GDP增长水平、投资项目变动情况,财政收支状况、上年税收情况等因素,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
税收计划应是指导性的,可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而不是静态的,最终要遵
循从经济到税收、税收调控经济的原则。
5、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
建议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除向人民代表报告外,还要在报纸上刊登,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自己微薄的税款服务于社会,增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增强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
同时,政府要进一步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
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纠正不正之风,惩治腐败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公共投资建设
项目的审计力度,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6、改革征管体制,加强稽查工作
征管和稽查处于同一机构内,受人为因素影响,不利于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当稽查暴露的问题涉及征管责任时,一旦曝光,会影响本单位的形象,领导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建议将各税务分局、县局征管与稽查机构分离,征管工作统一划归市局,各区县专门负责稽查。
稽查工作只包括选户和检查两个环节,补征入库环节划入征管工作,这样可提高结案速度,既减少人情影响,又有利于稽查人员集中精力查处案件。
稽查中,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根据纳税人依法主动纳税情况的好坏进行分类,对纳税状况好的尽量减少检查次数;对纳税状况差的要经常检查,以查促管,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7、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监督手段
要加强先进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好的做法,在总结本市近几年计算机及IC卡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联结工商、银行、房产、土地、邮政、电信、办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及各分局、县局的广域实时网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保证征管信息能实时通联和准确传递,便于及时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监控。
在网络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方便纳税人,尽量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话或电脑就能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划拔。
要加强社会监督网络的建设,建立群众踊跃举报偷逃税行为的机制,借鉴海南等地的做法,公布免费举报电话,大力宣传,
对举报者重奖,让偷逃税者处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境地。
8、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税法执行的权威性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保证。
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法刚性原则。
针对可能出现的种种干扰执法的障碍和阻力,努力排除,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对依法纳税人要维护其合法
权益,对偷逃税纳税人必须准确裁量,依法处理。
对企业欠税问题,建议采取“两罚制”,除对
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处罚办法。
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者要课以重罚。
对抗税
者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
9、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税务部门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保证税收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树立“公仆”意识,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要认真研究并注意尊重、保障纳税人
的各种权利,是宣传纳税义务的有力依据;三是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一条龙服务,及时了解
情况,分析服务效果,随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改善征纳关系,为征管打好基础。
四是有目的
地开展调研活动,通过跟踪纳税人进行调查,了解每一工作环节中纳税人的真实反映,以不断改
进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加快税务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的脱钩改制步伐,实现税务代理的市
场化。
六是继续加强行风建。
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骗税行为与偷税行为的区别在于:
1、骗税行为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自己所有;偷税则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口货物数量、虚报出口货物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手段;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漏税
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
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漏税与偷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
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临时经营者漏税的,可以按照规定扣留其部分货物,限期缴纳;
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以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要从根本上杜绝漏税现象,除了对漏税者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外,最关键的是对漏税者进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的教育,使得漏税者懂得税法,健全财务制度。
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
广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的一种行为。
具体可分为两种:(1)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称“逃税”,在我国称“偷税”、“抗税”、或“漏税”,(2)采用合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
称为“避税”。
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义务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抗税的处理,《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是故意的故意不交
漏税是不故意的有的税计算错误没交
欠税可能是自己的行为也可能是税务机关的行为
逃税是找漏洞不交或少交税款
其他答案
偷税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采取欺骗手段, 隐瞒真实情况, 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漏税是指纳税意境和个人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欠税:纳税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
行为。
逃税:利用税收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税收征管法只对偷税做明确定性,至于漏税,欠税,逃税除欠税外都与偷税没有多大区别,应视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