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诚信企业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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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诚信企业”的激励措施

第一条:由评选活动主办单位联合向“河北省诚信企业”授予证书和奖牌,其名单录入各相关部门诚信建设公共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告,还将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河北省诚信企业”在年度检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审。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河北省诚信企业”在省名牌和优质产品评价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四条:对“河北省诚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对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评为A类纳税人的,除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鼓励措施。

第五条:商业银行为“河北省诚信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优先办理短期贷款、贴现、承兑、保函业务,满足企业有效资金需要;对企业需要的中长期贷款,优先向上级行推荐;优先办理“银团贷款”、“社团贷款”;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河北省诚信企业”办理的贴现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第六条:对“河北省诚信企业”在各级文明单位评比中给予优先。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对“河北省诚信企业”在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产品)评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八条: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对“河北省诚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省级和国家级优秀企业家的评选工作中给予优先推荐,对诚信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在“中国优秀诚信企业”评选工作中给予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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