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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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4、销售者销售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销 售失效、 变质产 品
不得伪造产 地,不得伪 造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名、 厂址
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 产品
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及分类 二、产品违约责任 三、产品侵权责任 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质检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 产品等违法行为;在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两部门密切配 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执法过程中的职权
涉嫌违法查处:检查、调查、查阅、复制、封存、扣押 认定违法处理:停业、罚款、没收、吊销执照
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 未经加工制作的煤、石油等矿产品以及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均 不适用本法。
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与的产品、 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本法。
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如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及时间性等。
三、生产许可证制度
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
如:乳制品、食用油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如:电热毯、压力锅
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
如:验钞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保障劳动安全的
如:安全帽、建筑扣件 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如: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二)抽样要求:
1、认证原则——自愿 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 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
第三章 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一) 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1、安全性——无不合理危险(默示担保) 2、适用性——适于与产品性能一致的适用(默示担保) 3、诺承性——符合承诺(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 售的一般目的 。 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 的一种声明或陈述,是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 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
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及分类
(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包括销售者)以及 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质量责任分类:
产品民事责任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产品违约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 侵权与违约竞合 产品行政责任 产品刑事责任
存在缺陷 •设计缺陷 •材料缺陷 •制造缺陷 •指示缺陷
存在损害事实 有缺陷但未 造成损害事实, 不构成产品侵 权责任

有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是
由产品缺陷造 成的
三、产品侵权责任
(三)、生产者产品侵权责任承担
1、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2、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未出厂、销售)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通过运用看、摸、 捻、品等方法, 对进货产品的质 量进行感观上的 判定
必要的内在质量检查
内在质量检查不是 强制义务,必要时 可自行或委托专门 机构检验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保有产品质量义务
保有质量含义
保持产品在通常 保养条件下应保 持或达到的质量。 根据产品本身特 性,发生的合理 变化是允许的
三、产品侵权责任
(四)、销售者产品侵权责任承担
1、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最终承担) 2、无过错时责任承担:
缺陷产品不是因为销售者的原因产生,但受害人索赔时,销售 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销售者应最终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三、产品侵权责任
(五)、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选择权 1、受害人有选择权:产品侵权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 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 权责任 2、赔偿的无条件性:生产者与销售者不管是否对缺陷产品的产 生负责,在索赔发生后,都应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财产的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
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 产品侵权责任不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 人;违约责任赔偿缺陷产品本身,侵权责任赔偿人身和缺陷产品之 外的财产损失
三、产品侵权责任
(二)、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 企业自我检验 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 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合格: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或符合企业 标准(与国家标准不抵触);或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第三方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有权考核 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一)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1、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 2、认证原则——自愿认证 3、认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认证原则——自愿 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 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
五、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一) 抽查产品范围: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的适用范围 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 产品质 量特性 产品的主要性能 产品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规则 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三、产品质量风险
(一)、产品质量风险的主要类别: 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
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
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 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
二、产品违约责任
(一)、产品违约责任的概念
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要求
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为交付产品不符合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
1
以合同关系 的存在为前 提,并且该 合同是合法 有效
2
只在合同当 事人之间生 效、受到合 同法的约束
二、产品违约责任
警 示 标 志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生产者生产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在甲地生产产品,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编造 或捏造厂名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及封记、 产品合格证明
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一) 产品质量基本法 《工业品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980)《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 《产品质量法》(1993\2000)
(二)产品质量特别法 :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
(三)产品质量相关法 :
《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 》
《民法通则》 《刑法》等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与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
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动机为故意,造成了对 消费者的欺骗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为手段是将不合格产品故意伪装、欺骗用户、消费 者,谎称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产品标识检验
检验产品合格证 明、检验标识 (包括产品名称、 生产厂名、厂地、 产品规格、等级
产品感官检查
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损
失赔偿后,受害人因侵权发生的索赔权结束;已履行赔偿责任的生 产者或销售者有权向有赔偿责任而未赔偿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三、产品侵权责任
(六)、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财产损害
致人死亡
1、恢复原状 1、医疗费、营养费等 2、误工减少的收入 3、残疾赔偿金、生活 补助等 1、丧葬费 2、抚养人的生活费 3、死亡赔偿金 2、折价赔偿 3、对其他重大损失的 赔偿
应当采取的措施
建立仓库、增添 保护产品的设备、 技术工段、建立 规章制度等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销售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检查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标识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可以验收进货,对于标识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则应拒收。
不得擅自将产品的标识加以涂改,特别是限期使用的产品, 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改变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一) 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无法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通常标准或 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强制标准与一般标准
强制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 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般标准:除适用强制性标准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 准。
产品质量法及 产品质量风险防范
2010年6月

1 产品质量法概述

2 3 4
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风险的防范
第一章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二、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 三、产品质量风险 四、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一、产品质量法概念
(一)、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
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
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
三、产品质量风险
(二)、产品瑕疵与缺陷区别:
比较对象 共同之处 1、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2、都应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 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说明或 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 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瑕疵与缺陷异同 区别之处 1、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瑕 疵轻,缺陷重。 2、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 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 则上不应接受。 3、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 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 者要求赔偿(应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 4、赔偿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 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 :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发 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
(一)、产品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 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人为产品+商品
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一) 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 和指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规 格 型 号
厂 名 厂 址
标 准 编 号
成 分 名 称 含 量
生 产 日 期
安 全 使 用 期
失 效 日 期
(二)、产品违约的主要形式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违约责任
(三)、承担产品违约责任的形式
1、修理、更换、退货 2、赔偿损失 3、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
三、产品侵权责任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 产品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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