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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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甬人薪[2004]16号
甬财政行[2004]82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2004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均按本人离退休时实际担任(或聘任)的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至四)。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次发放的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离退休费的经费渠道列支。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也不得自行发放其他津贴。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2、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3、机关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4、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1:
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表2: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表3:
机关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干部可按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工人可按高级工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附表4: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干部可按四级职员(一档)及相当职务人员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工人可按高级工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审批表
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人员分类按离休、退休、退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