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香水湾控规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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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香水湾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需要,促进旅游产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现编制《香水湾B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自本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凡与香水湾B区开发建设有

关的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规划规

范》、《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海南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1年19号文)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

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范围为陵水县香水湾旅游度假区B区,具体四至为:北至铜岭、西北至光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南至陵水河入海口、

东与东南方向至南海海岸,面积为470公顷。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

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地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及其图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划图则未含的内容应按国家、海南省以及陵水

县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地区内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均应严格以本规划图则

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第六条本规划由陵水县政府负责审批,陵水县建设局协助陵水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七条本规划经过陵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规划确定的控制

指标。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严禁倒卖和变相倒卖土地。

第二章规划定位与土地利用性质

第九条香水湾B区的规划性质为:以沙滩礁岩、溪流海景为主要资源特色,以休闲度假、时尚运动为主要功能,具有民俗风情的热带海滨型国

际旅游度假目的地。

第十条规划确定香水湾B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档旅游度假接待设施、产权度假别墅、休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及绿地。

第十一条本控规地块用地分类按照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结合香水湾旅游度假区用地和功能发展需要,确定各

地块用地性质,共分为七大类。用地分类及代码详见附录1(规划

用地构成表)及规划控制图则。

第十二条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上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执行,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本图则规定为生态公园、主题公园、防护绿地等绿化用地及宗教文化用地的地块不得变更其用地性质。

2.在不影响用地总体布局和用地平衡的情况下,在同一大类用地性质之中,可考虑用地性质的相互变更。

第三章海岸线及近海海域利用

第十三条规划将香水湾海岸线化分为礁岩保护岸线、酒店岸线、公共岸线、特色岸线、港口岸线五类。规划区内海岸线和海滩的开发利用必须

符合本规划。

第十四条各类型海上活动应按照规划划定的游泳区、海钓区、海上运动区、潜水区内进行。

第四章环境容量与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香水湾B区日游人容量宜控制在2万人以下。

第十六条规划区内酒店及度假村客房建设总数不得大于1400间,床位数必须控制在2400床以下。

第十七条香水湾B区总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300公顷以下,其中旅游度假接待设施用地应控制在105公顷以下;总容积率应控制在以下;总建

筑密度应控制在4%以内。

第五章土地开发强度与建筑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关于容积率的控制: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图则

所规定的上限值。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考虑到成片开发的可

能性,规定确定的容积率可以相互转让,但容积率不得提高。

第十九条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在符合《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前提下,兼顾旅游度假区整体

景观风貌及生态环境的需要,对各地段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具

体操作详见规划图则。

第二十条关于建筑密度的控制:建筑密度均依据《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确定。具体详见规划控制

图则。

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后退红线的控制:均参照国家公路法有关解释条文来执行,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沿规划区主路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沿规划区支路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6米。

2.建筑后退相邻地块用地边界:用地相邻的地块,双方建筑各后退地块分界线不小于6米,留出消防通道,其它具体操作详见

规划图则。

3.凡未尽事宜,必须严格遵守海南省相关法令法规。

第二十二条为了对用地和建筑设施进行定位控制,本次规划采用“六线”(“红线”、“黑线”、“绿线”、“蓝线”、“紫线”、“橙线”)作为主要控制

线,各种线的准确含义详见规划说明书。

第六章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第二十三条对外道路交通由东线高速公路及其连接道路和县级公路共同承担。第二十四条对县级公路北段进行局部改线,将其改至石牛岭北侧的规划区北部边缘位置经过,避免过境交通对规划区造成大的干扰。

第二十五条规划区内以电瓶车交通为主,应减少进入规划区汽车的数量。公共汽车站、加油站和公共停车场须建在规划区入口及广场附近。

第二十六条道路选线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道路线型不宜太直,要有一定的弯曲度;

2.在道路的大部分路段上应能看到海景;

3.道路不得从酒店与海滩之间穿过,必须保证酒店与海滩之间的各

种游客活动不受到交通的干扰。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部车行道路分为主路和支路两级,道路设计车速不宜太快、道路不宜修得太宽,主路设计车速宜为30km/h,支路设计车

速宜为20 km/h。主路路面宽7米、支路路面宽4米。

第二十八条步行小路应采用碎石或木板修建,宽至米。

第七章竖向控制

第二十九条道路和建筑须依山就势修建,不可大动土方,同时也应避开礁石区,避免破坏自然生态景观。

第三十条主路、支路的纵坡度应控制5%以下,道路及各地块场地最小坡度不得小于2‰,以满足规划区合理有效地排水。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坡向宜朝向大海或河流、湖泊等水体,创造良好的景观视野。

第八章绿地控制

第三十二条绿地系统是体现热带滨海旅游度假区及地方文化特色的主要载体。

对绿地的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体现本地区景观及生态环境特色原则。

2.有利于本地区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再生,讲究生态弹性的原则。

3.有利于强化旅游度假区绿化空间的系统性以及“点”、“线”、“面”结合的空间层次。

第三十三条本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设置为道路绿地、滨海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生态公园和主题游乐公园。

第三十四条本图则中确定的绿化用地严禁任何其它建设行为侵占。对于绿化用地内现有的建设项目或建筑应严格控制其发展,并有计划地逐步迁

出。

第三十五条道路绿化以种植椰树为主,辅以槟榔林、腰果林,结合孤植、群植等方式,充分体现热带植物景观,创造具有热带特色的旅游景区环

境。

第三十六条应确保50米的滨海防护林建设宽度,所有大规模建设活动必须在防护林带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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