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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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浅谈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统一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早已认识到这一趋势的所在,并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主要是从会计准则制定机制和内容两个方面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如何面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比较

一、会计准则制定机制比较

(一)会计准则制定基础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在高度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监管力度也比较强,没有太多的例外处理规定,也没有清晰的界限门槛的规定,并且内容比较精炼,着重原则概况,因此可以说是原则导向的。目前,我国的经济改革开放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管理体制仍较不完善,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还很低,参差不齐,并且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既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规范,又有大量的应用指南对一些会计问题做出规定。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基于原则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

(二)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民间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并且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具有独立的地位,在准则的制定问题上拥有绝对的权利,能做到较好的平衡与效率。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准则的立项、起草、发布实施和完善等工作都由国务院财政部来承担,尽管我国在财政部为主的前提下同时还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但我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事业单位,在性质上属于咨询委员会的性质,无权制定会计准则。可见,我国是由政府机构制定会计准则,并且会计准则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国家行政规

章,是作为国家法律或法规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三)会计准则制定方法比较。

为了保持各会计准则之间内在逻辑的统一,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把“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作为制定会计准则参考的概念框架,对会计的基本假设、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以及它们的确认和计量等规定做了事先明确。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不是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且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纵览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历程,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而是以基本准则予以代替。将会计的基本概念都归集到了基本准则之中,统驭着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并且我国的基本准则是依据《会计法》来制定并构成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准则内容比较

(一)基本会计准则内容的比较。

基本会计准则在我国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起统驭作用,其主要规范了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分类、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原则等内容。与我国基本准则向对应,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表现为“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其内容与我们的基本准则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是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基本准则的内容在绝大多数方面与国际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都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和法律环境的问题,二者在法律地位、目的、结构、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多个地方仍存在一定的细微差别。

(二)具体会计准则内容比较。

1.公允价值的谨慎应用。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最大的亮点就是系统而全面的导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但是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仍然采取了稳健的、适度的、谨慎的态度,这是由于目前我目前尚属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如果不加限制的引入公允价值,就有可能出现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甚至会有人利用公允价

值来操纵利润。而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推崇公允价值的使用,其规定的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要比我国宽许多,限制也更少。而国际会计准则则主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资产减值的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性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就不得转回,即使其价值得以恢复”。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原来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所有资产发生减值时均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当前利润,同时资产负债表日减值因素消除后减值准备均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金额内转回,相应增加利润。

3.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明确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而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受同一主体即国家控制的企业数量众多,这些企业形式上虽然都受国家控制,但实质上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并不会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把所有国企都被看做关联方,他们之间的交易就必须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那么企业就要负担难以估计的披露成本,并且还会掩盖真正的关联交易。所以,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我国新准则规定只有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投资控制关系时,才构成关联方。

会计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全民所向,世界各国都在朝此方向发展。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早已认识到这一趋势的所在,因此,新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始终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蓝本,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先进的制定方法和思路,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除了极少数领域还存在一些差异之外,我国会计准则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高度趋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锦芳.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分析[J].财会通讯,2007,(4).

[3]刘金星.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进程与现状[J].财会学习,2009,(6).

[4]汪祥耀,骆铭民.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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