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关于大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大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区畜牧业快速发展,规模化养殖比重不断扩大,自2007年以来9次被国家列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畜牧业成为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致富的重要支柱产业。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消费肉蛋奶提供了良好保障也为农民致富提供了重要途径。据统计,2016年,全区猪、牛、羊、禽出栏量分别为67.04万头、3.37万头、5.48万只、1819.72万只。全区农业总产值48.11亿元,其中,畜牧业总产值25.9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54.02%。目前,全区(不含淅河)共有畜禽规模养殖场290家,其中生猪养殖场196个(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有70家)、肉牛养殖场27家、肉羊养殖场18家、家禽养殖场49家。同时,实行“河长制”管理机制以来,全区仅在府河及其主要支流河堤1公里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就有26家,其中,养猪场18家,养鸡场7家,肉牛场1家。虽然我区已经划定了畜禽养殖“三区”、关闭拆迁了部分禁养区养殖场、并且积极指导养殖场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但是,畜禽养殖带来的污染和粪肥资源化利用不充分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畜禽养殖场建场时,基础设施简陋,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不全,不能满足生产和资源化利用需要。二是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

平不高。种植业是分散经营,种植结构复杂,土地流转难度大、限制多、成本高,不利于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养猪的不种地,种地的不养猪”,全区畜禽养殖粪污年产生量约170万吨,利用率不到50%。畜禽养殖粪肥资源化利用对接不畅、利用率不高。三是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重养殖轻治理,对粪污处理设施的投入较少。四是有机肥利用推广不够。由于有机肥的使用劳动强度大、见效慢、成本高、无使用补贴等因素,从而导致畜禽粪污有机肥生产企业产能低、利用率低。五是禁养区养殖场关闭工作难度大,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资金投入不足,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只能建设一些容积小的沼气池、存储池等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压力较大。

XX区位于XX市主城区周边区域,地处淮河水系以南、汉水以东,境内主要河流有XX等汇入府澴河经汉口流入长江。在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上述河流及主城区水源、空气、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区域位置敏感,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肥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全区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一、认真执行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XX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政办规〔2014〕4号)有关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准入

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充分考虑资源总量、环境容量,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场址必须远离人口居住区,不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业主租赁、征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同意。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等审查规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未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并取得环保、国土、林业、畜牧、工商等部门行政审批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以及2015年以来擅自新建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

三、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

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畜禽养殖场普查,摸清养殖场养殖种类、规模、与敏感目标距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行一场一档。区环保分局会同区畜牧兽医特产局编制全区“十三五”畜禽养殖减排目标任务,制定年度畜禽养殖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到位的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止养殖活动。特别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村集中居住区边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关闭或拆除。各村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制止并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联合行动,及时拆除违法建筑。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养殖场的监管处理力度,在核心管控区建设的,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的违法违规建设的,由辖区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国

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四、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

推广生态养殖和标准化规模养殖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实行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干粪作为有机肥原料,养殖污水经沼气池处理用于农作物和林木的肥料。鼓励引导企业发展有机肥、沼气等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加快推进区内畜禽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步伐。有关部门要制定生态养殖、有机肥生产使用、沼气利用等扶持政策。

五、强化养殖污染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各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审查确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并予以关闭或搬迁。畜牧部门要科学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牵头组织开展摸底调查,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环保部门要严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企业的环评审批,加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