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不能预见职责不明涉税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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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绍市国税征〔2004〕396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不能预见
职责不明涉税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不能预见职责不明涉税事项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不能预见职责不明涉税事项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正确处理不能预见的职责不明涉税事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能预见职责不明涉税事项是由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办税申请(事项),不属于现有征管业务范围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办税申请(事项)无明确的操作规程的;
(二)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办税申请(事项)承办职责单位不明确的;
(三)纳税人提出的办税申请(事项)涉及众多部门,受理或负责牵头承办单位不明确的;
(四)涉及具体征收管理措施使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反映、申诉事项;
(五)纳税人提出的其他职责不明税务管理方面的要求事项。
第三条不能预见职责不明涉税事项的处理程序。
(一)由纳税人书面形式向受理窗口申请,大厅窗口统一受理。
(二)受理部门审核后填写《职责不明事项交办单》应在当天通知职能处室、单位处理,个别情况特殊,当天通知确有困
难的,可以在次日上午通知。市局计统征收处外其他部门认为非本部门办理职责而不接受的,由受理部门通知市局征管处。
(三)市局征管处按到上报后,在当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或直接办理。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或积极配合。个别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指定具体承办单位办理或直接办理,事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四)纳税人直接向市局局领导、职能处室单位投拆反映有关涉税事项申请办理不被有关单位受理、处理的事项,由市局征管处负责受理并填写《职责不明涉税事项内部办理表》,并依据上述程序处理。
(五)具体事项能否办理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
第五条处理承办上述职责不明事项一般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经过调查核实的涉税事项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或回复处理意见。影响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一般应在规定征期前完成。
第六条对于职责不明事项,市局征管处处理后应审查有关单位责任,并向市局局领导提交报告。如属于不按规定受理、处理,推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主题词:职责处理办法通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