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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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201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问题在于用事实证明有理,没事实, 有理也不值一文 (罗曼·罗兰)
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的核心 —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法律) —各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 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P165
雁过留影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2013年10月16日
关于证据,你想到的-----
生活谚语
法律
白纸黑字,神力难移 口说无凭,有书为证 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口是风,笔是踪 贼在街边走,无赃不定罪 杀人见伤,拿贼见赃 捉贼见赃,捉奸见双
捉贼凭赃,打人凭伤 二人说话有地头,三人说话有见证 话怕三头对面,事怕挖根掘蔓 说谎就怕三当面
都是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
不同
--直观性方面 --是否可更改方面
2、视听资料与物证比较 相同:都是物品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实质上的证据效力
--真实性
--关联性:与所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三、物证
以物体本身客观存在的状态来证明案 件事实。
如物体本身的形状、质量、颜色、大小、 规格等。
1、特征 相对强的客观真实性与稳定性
哑巴证据
借助于书证、提供者的说明才能被人理解, 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2、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内容:(文字、符号♀、图案) 载体:纸张、石碑、布、竹木
1、特征 相对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口说无凭;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先于诉讼;)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
实,而非物质载体。
2、书证的分类
公文书—私文书 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 普通书证—特殊书证 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复印件
思考
1、相同之处 2、不同之处
增加 更改 顺序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
陈述。
或许相对客观 或许相对虚假
1、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无须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自认: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
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 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3、书证的提出
当事人直接提交 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
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4、书证的证据效力
指书证所具有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 能力与效果。
形式上的证据效力
--合法性:形式符合、来源真实 --客观性
3.2证据获得程序的合法
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
⊙﹏⊙! 证据获得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 得的证据,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3证据材料转化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程序合 法:
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的证据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即视为违 反法定程序。
指证据对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起 证明作用的大小或强弱。
证据能力:资格 证明力:大小
2、证据证明力规则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详见教材171-172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8种表现形式 划分依据 划分的作用 各类证据的概念、特征、注意事项 各类证据之间的证明力比较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该借条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的性质
3、物证的提交
--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四、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脑所储存的数据或 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
1、视听资料的特征
便于收集、保管、使用 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 容易被修改或伪造
1、视听资料与书证的比较 相同
作证的内容不同:
物证:物体本身的外形、特征、状态 书证:物体所承载的内容或涵义
法律要求不同
物证:物体本身的特征 书证:内容+法律规定的特殊要求
诉讼实践:证据针对当事人的相对性
例题: 王某持有一张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张某归还所借3万元。审理中,张某辩 称该借条不是自己亲笔书写,而是王某 伪造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学习参考
案例学习:南京彭宇案
南京彭宇现象
司法解释:《证据规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 概念和特征
一、含义
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材料,是人民法院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 根据。
???证据材料
性质:案件的事实材料 作用:帮助查明真相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存在性)——有待被发现
不具有证据效力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 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具有证据效力
证据链证明真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二、书证 指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意思来证
3.4证据的形式合法
代书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签字盖章
第二节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1、含义
即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
指证据材料能够作为法院认定案件 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2、证据能力规则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详见教材169-170
二、证明力 1、含义
即证据力、证据价值
雁过留影
客观事实 真实存在 自始至终
—主观性?(人为性)
2、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性。 即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的客 观事实。
事实材料是案件所主张权利义务的根 所证权利义务是事实材料的派生
3、合法性 3.1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
8种表现形式
——《2012民事诉讼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