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瓦房店太平湾临港工业区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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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瓦房店太平湾临港工业区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011年8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征地征海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土地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征海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委会成立征地征海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土地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征海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征海的补偿和安置工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征地征海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一。

第二章征地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费、地上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具有征地区域内农业户口的人员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人1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5万元,安置补助费13万元)。征地前参与家庭联产承包且具有征地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有固定收入、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人员除外)只享受安置补助费份额。

第六条具有房屋产权执照(含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以下简称有照房屋)的私人住宅、集体用房、办公用房,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附件二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按实际面积予以补偿。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按登记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超出面积已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理的,按有照房屋标准补偿;未经执法部门罚款处理的,按有照房屋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自建无房屋产权执照的房屋及集体自建无房屋产权执照的房屋,按有照房屋同类标准的30%予以补偿。

在宅基地范围以外自建的无照房屋,按有照房屋同类标准的20%予以补偿。

违章抢建不予补偿。

第七条地上构筑物按附件三标准予以补偿。农业生产设施根据实际材料和使用面积按附件四标准予以补偿。看护房补偿按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正常管理的苹果、梨、樱桃、桃、杏、李、山楂等乔木果树每亩栽植数量不超过166株(株行距2m×2m);葡萄等藤木果树每亩栽植数量不得超过1334株(株行距0.5m×1m)。超过规定数量的,按规定最大数量计算;未超过规定数量的,以实际数量计算。弃管撂荒的,按大田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果树和苗木按附件五、六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房前屋后自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七。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件八。

对非家庭承包范围内的土地,现承包者只享受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新投入部分的补偿。

第三章征海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征海补偿项目包括:港圈养殖、开放式养殖、育苗室、为养殖服务的设施等。

第十一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准的项目、面积、使用年限给予相应的补偿。

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海域,或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不予补偿。

海域补偿,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域使用合法性,补偿兑现后,依法收回并注销所有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港圈养殖补偿:采取以亩为补偿计量单位,养殖物按照水生物正常生长亩产量,一次性作价,圈坝由有资质评估机构依据附件九的标准评估补偿;圈坝动迁补偿年限,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至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准的终止日期,年限不足15年的,按补偿标准乘以补偿年限除以15的公式计算。

开放式养殖(海参、贝类养殖等)补偿:采取以亩为补偿计量单位,由有资质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予以补偿。看护房可按第六条四款规定执行。

育苗室补偿:有审批手续的,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依据附件九的标准按实际面积补偿;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审批面积的超出部分按50%补偿;无批准手续的,按实际测量面积的50%补偿。养殖物采取以水体(立方米)为补偿计量单位,根据每立方水体正常出苗量一次性作价,按附件九的标准补偿。

为养殖服务的设施补偿:从其第十五条二、三款规定由有资质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补偿。

第十三条承包集体港圈,现经营者得补偿70%,集体得30%;承包集体盐场,虾圈改成参圈的,现经营者得补偿80%,集体得20%;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企业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补偿项目包括:厂房补偿费、机器设备搬迁补助费、动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动产设施补助费。

第十五条有照厂房经评估机构评估,按附件二标准予以补偿。无照厂房按有照厂房50%予以补偿。产权制度改革时由集体出售的房屋按有照房屋进行补偿。企业动迁后,可按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安置。

机器设备及厂区为生产配套的设施,由动迁企业自行搬运,搬运费由有资质中介结构评估核算后,予以适当补助。

对企业不动产设施,拆除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由有资质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公建用房(行政办公、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实际使用面积确定补偿标准。

属于住宅用房或自建的无照房屋,按照第六条规定予以补偿。

属于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公建用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扣除需缴纳的征地费用)。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地块,并规划有公建用房的,可选择还面积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按照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出让土地,依据受让者原地类按现在标准补偿征地发生的征地费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按现在标准补偿剩余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价格。

划拨、承租土地,依据征地时原地类按现在标准补偿征地者征地发生费用。

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指挥部批准执行。

第五章渔船网具补偿项目和标准

第十八条渔船、网具补偿项目包括:渔船补偿费、网具补偿费、渔网房补偿费、转港生产补助费等。

第十九条渔船网具补偿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1、渔船网具被补偿后,全部由指挥部收购,捕捞许可证注销,终止捕捞生产;2、具有转港生产能力的作业渔船保留船网指标,获得转港补助费后,撤出作业海域转港生产。

第二十条渔船评估补偿。依据产权所有人的《海洋捕捞许可证》批准的功率,根据船体质量及主尺度、主机新旧程度及推进方式、助渔导航配备数量及产品质量,由有资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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