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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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原有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促进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原则。(二)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以改革的思路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资产,改革经营管理方式。

(三)坚持民主、公正、合理,稳妥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开,依靠广大干部群众,确保社会的稳定。

(四)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基成立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将集体资产“吃空分光”。

(五)坚持资产据实评估,落实债务责任,防止逃避债务,和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二、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处理办法:

1、对撤村建居的涉及的集体农用地,按照国家农用地转用政策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一次性转为建设用地。

2、对撤村建居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次性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保留划拔方式供地,进行初始登记处和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集体未利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要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落实债权、债务责任。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

3、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单位必须保证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瞒报、漏评,转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得突击开支,报废资产,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1、经资产评估后,原则上先留出不少于30%的净资产作为集体股份用于企业发展,然后将剥离和扣除有关费用(集体资产评估、交易、公证和不动水、电过户费用,相关公益设施等),后的净资产折投是置化到个人作为个人股。

2、农村集体净资产难以直接处置的,在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等转让形式变现后兑现。

3、原村民多数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遵循“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原则,先提取30%的净资产做为集体股,再将剩余资产折股量化到

个人,量化的股权其所有权属个人,作为今后享有股利分配的依据,并在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4、在农村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中,对于原村民村龄权数的确定,承包耕地面积权数的确定,原村民村龄和承包耕地权数比例的确定,以及每股占净多少的确定,由村民民主讨论后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的方案确定,做到“依法、公平、合理”并实行公平量化。

5、在撤村建居工作实施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的各类经常性资产股在履行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应在资产评估时界定清楚,待承包、租赁合同期满,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办事处移交社区规范处置。

6、撤村建居时,原农村集体净占产的处理方案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村筹备工作小组同意,上报办事处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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