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成功应诉反倾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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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成功应诉反倾销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由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涉及的海关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上述产品以下简称为丁苯橡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归类规则,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中所述“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根据其形态,有些虽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但仍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为此,特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对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但按海关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的进口丁苯橡胶,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上述产品(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进口申报手续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10。商品编号(税则号列)40021990项下的其他进口产品(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热塑丁苯橡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应填报40021990.90。

二、本公告发布前,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项下,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范围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且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海关未予征收反倾销税的,不再补征。

三、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丁苯橡胶,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5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税则号列:

39079900,该税号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除外),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PBT树脂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PBT树脂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台湾地区,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PBT树脂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去年我国“反倾销”挽回经济损失200亿

东方网2月10日消息:从1997年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出台以来,截至2002年,我国反倾销共立案22起(其中复审案件1起),保障措施1起,涉及钢铁、化工、轻工等行业,挽回经济损失约200亿元人民币。对这些行业的扭亏脱困,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并赢得了调整的时间。

国家经贸委的统计显示,去年一年,我国反倾销新立案10起,比上一年全年的

案件多4起。10起案件按各产品年销售收入计算,达592亿元人民币。尤其是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对我国钢铁行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完成结构调整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

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解决贸易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制的完善。这一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在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

救济手段等方面,为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运用国际惯例,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立了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省市经贸委、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五年来我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达21件

东方网1月20日消息:自1997年至2002年底,中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共21起。官方人民日报今天载文指出,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后,使中国受到损害的产业得到有效保护,生产经营得到恢复和发展,产业安全程度大为提高,成效非常明显。

文章认为,有效运用法律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使受损害产业得以较快康复和发展。据对2000年以前立案且已作出最终裁定的新闻纸、聚酯薄膜、丙烯酸酯、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二氯甲烷等6个产业的统计,立案之前生产能力合计为106万吨,2002年生产能力增长了18%、产量增长了19%、销售收入增长了31%、税前利润增长了283%、开工率增长43%。

二、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已立案反倾销的20个产业当中,绝大部分产业技术和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和调整,用当今世界前沿技术改造了老设备,增加了新的生产线,扩大了新技术和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能力,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如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业,2000年反倾销立案前,由于进口产品倾销,市场行情持续下跌,国内同类产品企业被迫纷纷加入价格战中,价格下跌一半左右。两个产业亏损面均超过60%,形成全行业亏损。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两个产业同时立案进行反倾销以后,有效遏制了被调查产品的倾销,稳定了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和销售渠道,价格回升了30%到40%,接近正常水平。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量分别达到400万吨和242万吨,比上年增长25%和24.1%;2002年产量分别达到449万吨和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2.6%和15.6%。

四、对增加就业,保证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效果。反倾销实践证明,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倾销产品损害之后,下岗职工增加,失业率上升。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后,各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失业率普遍降低,职工就业增加。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的案件涉及的六个产业失业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2002年3月份以前立案到目前未作出终裁的案件涉及的12个产业失业率平均下降2个百分点。

五、为维护我国产业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竞争往往表现在对尖端技术、高科技产业的控制力方面。如邻苯二酚产业属高技术产业,该项技术是我国经过三个“五年”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研制开发出来的,具有很强的自主知识产权,1997年投巨资刚刚建成第一家企业。在我国不能生产该种产品时,进口价格每吨9万多元人民币。在我国研制成功试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即降到4万多元,接近成本。在我企业批量生产时,价格降到2万多元,企图将我唯一的该产品生产企业扼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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