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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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11-13 作者: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竣(交)工验收工作主体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如下:(一)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重庆市公路局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审批公路项目中其余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负责。
三、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交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二)交工验收工作组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
合同段工程需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时,应邀请下一阶段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三)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公路管养机构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四、交工验收程序
(一)公路工程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在受理申请30日内组织交工验收工作组开始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根据实际情况,同一项目多个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可合并进行。
(二)项目各合同段或涉及交通安全的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全部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在20日内组建交工验收委员会开始进行项目交工验收。
(三)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并做好交工验收资料汇编工作。
合同段交工验收资料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
2.合同段建设执行情况总结;
3.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四、五部分的档案评审材料及汇报材料;
4.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三部分档案评审材料及汇报材料);
5.设计单位书面意见;
6.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意见;
7.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项目交工验收资料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总结;
2.项目质量评定资料;
3.设计单位工作总结;
4.施工单位工作总结;
5.监理单位工作总结;
6.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的检测机构)的项目质量检测意见。
(四)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10日内分别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含资料汇编)和项目检测报告报送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备案。
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在15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在公路进入试运营期2个月内,项目法人应将“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三、四、五部分材料移交给管养机构。
五、参加交工验收工作各方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并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编制交工验收报告。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出具相关意见,编制设计总结。
(三)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报项目法人审定;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编制监理总结。
(四)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编制施工总结。
(五)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受理项目法人申请10日内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对已完工的工程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完成检测后应出具质量检测意见。
(六)公路管养机构在参与涉及公路养护(特别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路面工程、沿线附属设施等)的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七)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参与有关交通安全设施的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六、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法人竣工验收请示;
2.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报告;
6.营运管理单位的使用情况报告;
7.工程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8.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结论。
(二)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在公路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个月内,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将“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所有材料移交给相关主管单位、管养机构、市档案机构。
七、其他事项
(一)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其他所需工作费用应在工程合同具体条款中进行明确,而不能违规自设名目、收取费用。
(二)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含量和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划分有多个合同段的,可将合同段交工验收与项目交工验收合并进行;未划分合同段,具备全部交工验收条件和除第一、二款外的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可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程序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