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和技监局要求检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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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实施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安防产品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技监局和公安部12号文规定的首批10种产品:
1. 入侵探测器:
含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含有线、无线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含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报警联网系统。
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含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这一类产品主要指系统产品,除电子类密码锁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卡、指纹锁暂不列入。
5.防盗保险柜:
含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
6.机械防盗锁:
含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箱(柜、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
7.楼寓对讲系统:
含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8.防盗安全门:
含防盗安全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
9.防弹复合玻璃:
含防弹、防破坏玻璃。
10.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含硬盘录象和传输设备。
(二根据公安部30号文规定的19种技防产品:
1.各类入侵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器
4.视频入侵探测器
5.防盗保险柜
6.防盗保险箱
7.便携式防盗安全箱
8.机械防盗锁
9.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
10.防盗安全门
11.防弹复合玻璃
12.防刺背心
13.防爆毯
14.警用防弹衣
15.爆炸物销毁器
16.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7.手挂式金属探测器
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9.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三安全防范产品的三种管理制度: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防产品,要由公安部科技局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实施,产品范围要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执行。原来公安部将报警控制器、微波、红外入侵探测器等几类产品列入全国生产许可证制管理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在研究减少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目前安防产品这一方面的工作也没有实质性的启动。
2.安全认证制度: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批准,由公安部负责筹建了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展该项工作。
3.生产登记制度:
对安全防范产品的管理,目前主要是生产登记管理制度。上述10种产品和19种产品基本都实行该项管理制度,并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来源:公安部安防检测中心
关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系列问答(1 中国安防产品网时间:2004-9-27
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
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
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
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
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
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
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
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
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3.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何时公布的?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1年12月3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正式对外公布。
4.我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
5.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
证工作的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主要是: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拟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
6.我国在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前有什么相关制度?
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