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镁铜精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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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镁铜精矿买卖合同

卖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JCC-MY2016003

买方:金溪县中拓金属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签订时间:2016年4月1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高镁铜精矿的买卖签订合同。

一、货品名称:

高镁铜精矿

二、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条件:

本合同买卖的高镁铜精矿是由镁砖破碎浮选的铜精矿,其品质波动较大,入炉前需检验,合理配比,买方生产发生异常现象,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货品数量和交货期:

全年量每400吨一提,买方承诺在接到卖方提货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提货,非不可抗力因素,在接到卖方的提货通知,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货,扣除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

四、货品运输、风险转移和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仓库

2、买方自行负责运输。运杂费、装车费及运输有关的全部费用由买方承担。

3、高镁铜精矿自卖方仓库交付给买方后,货物灭失、损毁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五、货品验收要求及计质量异议的处理

1验收要求

1.1成批提交检验,每批次不少于40吨。

1.2高镁铜精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在卖方的贵溪冶炼厂进行,以卖方出具的结果为双方结算依据。买方有权参与上述过程,但买方的监督不能影响卖方的正常作业。

1.3高镁铜精矿由于品质波动较大,采取装载机每斗取样,制样和水份测定由卖方按GB/T14263-1993和YS/T96-1996执行。

1.4高镁铜精矿化学成份的测定按GB/T3884-2000《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1.5卖方对高镁铜精矿取样完毕后应立即予以计量。

2计质量异议的处理

2.1卖方要求买方对其所供的高镁铜精矿计量、取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如买方未到场,则视同卖方认可上述过程。

2.2买方提出的计质量异议,卖方应及时受理。

2.3买方对取样、制样和水份测定过程有异议时,应立即向卖方提出,卖方应及时组织现场处置。

2.4买方如对分析结果有悍匪议,应在仲裁样品保存期内提出。

2.5卖方对受理的计质量异议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规定与买方协商处理。买方若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提请第三方仲裁。

六、结算价格

1、含金:高镁铜精矿含金≥1克/吨,开始计价,以提货后第二日起上海黄金交易所连续5个交易日Au99.95品种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扣减2元/克为基数乘以对应的计价系数作为结算价,计价系数如下表。

2、含银:高镁铜精矿含银20克≥克/吨,开始计价,提货后第二日起上海华通铂银市场连续5个交易日3号银结算价的算述平均价为基数乘以对应的计价系数作为结算价,计价系数如下表。

3、含铜:含铜买断结算价=基本买断价±品位等级价

(1)基本买断价:以提货后第二天起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铜5个交易日日间结算价的算述平均价为结算基准价乘以计价系数%作为基本买断价。计价系数以铜价5000元/吨为一个档次,铜价在55000元/吨(含)以上时,以铜品位20%为基准品位,计价系数为%。铜价每下降5000元/吨,计价系数减少0.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具体计价系数如下表。

(2)品位等级价:以每日抽货平均品位为结算铜品位,铜品位20%作为基准品位,当铜品位小一大于20%时,对应的品位价差为:

当铜品位小于或大于20%时,对应的品位价差为:

26%≤铜品位≤30%,以25%为基础每增1%增加50元/吨

21%≤铜品位<26%,以20%为基础每增1%增加100元/吨

18%≤铜品位<20%,以20%为基础每减1%扣减100元/吨

16%≤铜品位<18%,以18%为基础每减1%扣减300元/吨

铜品位<16%,以16%为基础每减1%扣减600元/吨。

铜品位大于30%不再加价。

4、杂质:由于本标的高镁铜精矿为杂矿,杂质已在铜价格中体现,杂质不再扣款。

5、付款时间:款到开票提货,最终结算后多退少补。

七、违约责任:

由于本合同项下高镁铜精矿为杂矿,对生产有一定的影响,买方承诺该高镁矿为自己生产,绝不掺拌返回卖方。如卖方发现有上述情况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因此造成损失的追索权。

八、合同变卖、转让、终止

1、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最终在书面方式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任何一方欲做本合同项下所设定权利、义务之概括转移或部分转移,均需提前10天通知另一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单独转移行为视为无效。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设定义务,致使配合中同所设目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另一方有权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且不承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继续有权以本合同违约责任之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所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駈,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应承担就此而产生的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直接向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和有效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2016年04月01日至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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