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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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院办公室及临床各科室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登记本,对科内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进行登记。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及处理结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和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对隐匿不报或不按时报告者,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接到报告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或主管院长报告,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患者损失。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同时科室应及时认真讨论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根据,报院审查确定。

四、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同时封存、保留有关病历资料及现场相关实物。并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的情节、造成的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办公室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六、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首先由主管院长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耐心听取意见,做耐心、细致解释。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

七、医疗纠纷及事故由办公室按规定组织调查,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得出结论性意见后,指定专人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

八、发生事件后,当事者要写检讨报告,检查原因,接受教训。科室也应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医院按规定对当事人处理,记入当事人技术档案。

九、各科每季度组织一次医疗差错事故总结。医院每年举办一次医疗安全综合报告,内容应包括综合情况,典型事例,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及采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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