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避税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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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跨国公司在华避税及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1-000-01
摘要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跨国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给我国财税收入造成的损失也不容忽视。通过对常用的各种避税手段分析,提出防范避税的一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避税转移利润反避税问题建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跨国公司已成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的极为重要的经济实体。但其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也较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不正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正常开展,造成国际间贸易摩擦不断;或者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使中方合作者利益受损;转移生态环境污染;利用我国税法规定的漏洞,以种种公开或隐蔽的的手段避税或逃税,造成我国财税收入损失等。本文将着重谈讨一下跨国公司在我国转移利润造成我国财税收入损失机制及对策。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行为方式分析
(一)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行为分析
1. 通过购销业务转移定价。这是在我国最为普遍的转移定价避税手段。其操作模式为在境外设立关联中转公司,使在华子公司以高价向设在避税地的母公司或关联中转子公司购进原材料,又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返销给母公司或销售给关联中转子公司,造成我国境内子公司亏损的假象,将利润转移至境外避税地的母公司或关联中转公司。既可以在计算“免抵退”税环节骗取出口退税又能减轻所得税负担。还同时享受“开始获利年度”的税收时间优惠待遇,推迟纳税时间。
2.通过劳务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实施转移定价。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用,使在华子公司发生亏损,从而将利润转移出境。
3. 通过设备供给转移定价。一种是以设备作价投资入股,另一种是以经营租赁方式提供设备。前者是投资者通过抬高设备的价格,增加资产原值,多提折旧,同时还享有较大的股权比重,分得较多的税后利润。后者是通过在税前列支较高的租赁费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
(二)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分析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或者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形成资本弱化,每年在税前列支巨额的利息费用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变相将利润转移出境。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的行为分析
即利用外商身份或行业优惠政策获取优惠。在200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前,外资企业往往利用我国对外商的
“两免三减”政策千方百计避税。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法规及问题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25%,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使转移定价的法规制度与旧法相比也更加规范和完善。
2.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对居民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在避税港设立公司作了限制性规定,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来规制境内居民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公司逃避税收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对资本弱化也作了规范:“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存在问题:①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在法律层面的几个税法及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行为仅作了原则性的约束。而其他层级的如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和2006年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和《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甚至还没有达到部门规章的层级,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种涉及避税的经济行为产生普遍的强制约束力。②与转移定价相关的税收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我国税法对转移定价行为没有专门的处罚条款,纵容了关联企业实施转移定价行为。③转移定价行为涉及的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法中还没有相关
规定,在立法上需要加强多个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中国政府如何加强对跨国避税行为的建议
(一)逐步取消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税收政策上享有优惠。利用外资的本质是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过多的外资引进对地方经济的冲击会更大。商务部出台的《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同时对现行涉外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针对性的删减更新,使外资企业利用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失去了条件。
(二)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国际
1.完善税收立法,扩大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反避税工作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为国际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完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法规,在制定法规时,可参照国际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举证转嫁原则和税收妥协原则等,对跨国定价按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事后调整;明确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资料和确凿数据的情况下,有权作出调整和处罚的决定;制定对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配合的处罚规则;明确有关部门在国际反避税中的配合职能,制定对有关部门不配合及违章的处罚条款等等。
2.规范转让定价税制,建立国际市场价格信息系统
在实践操作中应做好以下的工作:第一,设置执行转让定价税
制的专门机构,制订具体的执行规划和制度。第二,建立纳税人申报、税务代理和税收稽查三位一体的模式,适当借鉴国外的规定,切实制定反转移定价税法,切实保护合资企业的中方利益。第三,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要求及海关的监管作用,发现价格严重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时,可要求对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和征税。第四,海关、税务、外经贸、工商、审计等部门应相互沟通,相互合作,积极收集国际市场价格的情报,形成一个反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的网络汇集体系,为调整和确认转让定价提供依据。第五,设立避、逃税举报制度,奖励并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美涵,王芳明.跨国公司财务.isbn 7-61098-268-o/f:234.
[3]刘英.外企避税与我国的反避税措施.大连海事大学.2006: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