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江汉石油管理局以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免税的批复》(税关函[2004]19号)(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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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司(局)函

税管函(2004)19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江汉石油管理局

以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免税的批复

武汉海关:

你关《关于江汉石油管理局申请租赁免税进口设备的请示》(武关税[2003]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请示事宜函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函[2002]104号)第六条规定,租赁进口该通知附件所列《免税清单》内物资,可按规定由项目单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实华国际租赁公司是中国石化集团与日本三家公司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独立法人)。江汉石油管理局与实华国际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实华国际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按照江汉石油管理局的要求和条件,出资购买该局指定的进口设备、并租给该局使用。合同规定租赁物件由江汉石油管理局自行选定,以租用、留购为目的,设备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将所有权转归江汉石油管理局。设备进口合同委托中国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国际贸易公司签订,货物最终用户为:中国石化江汉石油管理局。货物进口后,在租赁期间产权归实华国际租赁公司。

经研究,中国石化江汉石油管理局属于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单位,对其进口通过在国内注册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先取得使用权,并最终取得产权的自用设备,也准予按《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函[2002]104号)第六条规定办理免税。

特此函复。

2004年2月17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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