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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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龚思维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091024
摘要:
本文以中西方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东西方法律文化各方面的比较,深入探究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形成原因以及其带来的影响,并简单论及对待中西方文化差异我们应处以何种态度的问题。
关键词: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原因;影响;态度。
目录:
一、中西方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现状概述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比较
(一)中方法律文化发展简述
(二)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简述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原因
(一)历史原因
(二)地域原因
(三)其他原因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影响及对待态度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影响
(二)关于对待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态度
五、引言
社会在不断进步,中西方法律思想也在不断更新进步。在中西方法律差异的比较中我们可以不断地发现差异与差距;在借鉴与学习的过程中,更加快速地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缩小与其他各国在法律实施与法律文化建设方面的差距与不足。
六、结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对于文化一词,一直都有众多解释。在此,我所指的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而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则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法律文化是文化构成的重要部分之一,也是整个社会得以正常,规范运行的秩序保障。
人类创造文化的过程就是人类实际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与之对应的法律文化的产生过程便是人类为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不断推动生产力发展,完善社会制度的过程。由于人类生存环境的具体条件不同,人类各民族的文化,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也随之有了巨大的不同。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现状概述
现阶段的中方法律文化是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初级阶段的大环境下,法律建设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阶段,我们所认为的法律建设成果是积极的,是有一定成效的。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下,我们的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和完善。与建国初期法制建设相比,更是有了质的飞越。与此同时,司法独立、更全面更真实的民主也是我们仍需要追求的远大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文化,我们只能进行小议,因为我们是处在这种时代下的当事人,我们无法做出极其客观公正的评价。所有公正客观的评价,我们只能留待后人做出。
不同于现阶段中方法律文化与中方历史法律文化联系的不紧密性及部分继承性的缺失。现阶段的西方法律文化随处可见西方历史法律文化影响。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甚至曾对民主诞生地希腊的世界上总理开玩笑说:“世界上任何在进行民主选举的国家,希腊都应该向其收取版税。”现阶段西方法律文化对它历史法律文化的继承可见一斑。无论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对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完美运用;还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让限制的王权成为国家的象征。现阶段西方法律文化所体现出来的民主与自由都是从西方的法律的历史传统中衍生出来的。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大环境下,在市场经济的主导下,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存在许多的缺陷,由极致的民主泛滥而出的法律民粹主义,如在经历“阿拉伯之春”后的埃及,在前总统穆尔西下台后的第一个宰牲节,穆兄会号召的支持者就在当天晨拜后发起游行示威,游行示威活动现场格外紧张,糟糕。“阿拉伯之春”只剩下民粹主义到来的动荡与不安。但是,现阶段的西方法律文化还是在的挑战中不短前行。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比较
(一)中方法律文化发展简述
提及中方法律文化的发展,我们必须涉及“中华法系”这一名词。法系,这一概念是西方学者对世界上不同特色的法律制度的概括和分类(如我们熟知的有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以便比较明显地表现出不同文化类型的特色和特征。中华法律文化的发展我们即可以认为是中华法系的发展,也可以说是东方法律文化的重要代表。
中华法系前期的发展轨迹与古代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增强几乎是同一步调的。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到汉朝的“独尊儒术”,法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进程。从魏晋时期的玄学之风到唐朝的儒道佛共盛,统治者从来没有抛弃儒法合一的根本原则。最高的立法者和司法判决者从来都只有皇帝一人。所以法律条文的发布,所有司法审判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
由此大环境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中方法律文化主要特点:皇权主导立法和司法;以儒为本,礼法合一;官僚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诸法合体,行政司法合一。
中国封建统治者,以君权神授为名义实行绝对的独裁,皇帝握有最高司法权,或亲自断案,或以“诏狱”的形式让大臣可以法外施恩,也可法外加刑。“绝对的权力一定会产生绝对的腐败”,高度的权力集中,司法与立法的不独立,在古代中国产生的的不仅仅是腐败更
多的是特权主义、官僚主义。而腐败与特权主义有沿袭下来成为了现今中国完善法制与民主的致命伤。在法律思想方面,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法家学派以其重刑法而闻名,后至汉代,儒学成为治国之道,统治者外儒内法的原则却在法律实施中得以贯彻。而在汉代后期的统治者们的法律思想不仅仅再局限于儒法两家,对于“三教九流”之学说,统治者均有糅合借鉴。
古代中国法律大体如此发展,至于后期的军阀混乱时期,法律文化的发展研究较为复杂;民国时期的法律文化则与英美等国家早期的法律发展轨迹相差无几。
(二)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简述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大致可概括为:自由、平等、民主、法制。西方法律文化最早的渊源又与古希腊的神话传说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古代西方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极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对宙斯、阿波罗、雅典娜等的信奉。在对神的信仰之外,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最早发源于古希腊神话的西方法律文化、虽有神的渲染使其具有崇高的权威性,但它却没有像古代中国一样因“君权神授”而使世俗权力站在了绝对的制高点。与此截然不同的是,作为世俗统治者的统治工具法律不断地被宗教统治所压迫。但也因此,法律思想是在世俗权力与宗教统治的斗争中不断完善发展的。时至文艺复兴时期,在资本主义开始萌芽之后世俗权力终于开始取得斗争的优势,人们开始追求本身应有的权力,法律的重要性再一次被发觉,由此西方法律开始走上繁荣之路。当一场场资本主义革命爆发后,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为维系其自身的统治,将民主,自由等法律思想逐渐贯彻实施。值得注意的,此时乃至今日的西方国家因为其本身的经济根源为资本主义而非农业,各国法律都十分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说于各国已十分普遍。在今天,西方各国法律是一种调节各阶层矛盾的,并维系社会秩序的角色。在拥有绝对的强制性的同时,又给予了公民适当的说话自由和挑战权威的权利。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在其各自的法律文化中有很多的体现,在此我仅针对治国方略、道德人性与立法、私人财产保护等具有代表性和重大意义的方面进行比较。
1.治国方略中的法律思想
作为统治者最为有力的统治工具,法律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各国的治国方略中都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样,一国的法律实践如何,法律文化是否繁荣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治国方略,即该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及其他方面。
对于中国,在中共的领导下,我们的治国口号——“依法治国”为世界所知。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政治、经济运作、各社会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从上述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重视,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是拥有权威性和强大的支持力的。也正是这种强大的权威让法律建设中的矛盾被不断激化又不断权力被掩埋。
观察西方各国的治国方略,法律在其中的重要地位清晰可见。如现在的美国奥巴马政府就继承美国这种传统,一直高举着“人权”、“民主”的大旗,以重新树立美国在二战后渐渐丧失的的道德权威。美国法是普通法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美国没有像中国一样的“依法治国”口号,但是在它的一系列政府、议会行为中我们却可以很明显的看到法律在其中的重要影响力。美国的法律文化有着浓厚的宪政文化特色。可以说,宪法至于美国,早已不在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它成了美利坚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准则和依据。三权分立的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