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保行业中美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比较看我国专利制度的巨大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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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行业中美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比较看我国专利制度的巨大竞争优势
一、美国环保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
美国是全球环保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中心。
它不但是全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挖掘、部署的中心,而且其专利、商业秘密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最大,影响最大,并经常覆盖全球企业。
例如,在专利领域, 2009 年6月15日,英力士荧石公司等两家原告在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化宁波公司、中化厦门现代环境保护化学公司、太仓中化环境保护化学公司、美国中化公司等侵犯专利权。
中化集团在宁波、厦门、太仓、美国等地区的下属环保制造企业还曾在 2008 年9月17日、2007 年10 月5日在美国法院被控专利侵权。
2009 年2月27日,环境制造解决方案公司在佛罗里达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peach州实验室公司专利侵权。
2009年2月19日,美国环境保护总署在印第安纳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micrology 实验室与jonathon n roth 博士侵犯专利权。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环保行业 2009 年以来已经爆发专利案件 170多起,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外国当事人。
在商业秘密领域, 2009年以来,外国企业对华暗战有升级的趋势:
第一,不存在实际侵害证据的案件被立案调查。
例如,2009年3月27日,52
岁中国人李某被提起公诉,指控仅有一项:盗窃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犯罪嫌疑人从中国出差回来两周后辞职,并交还了笔记本电脑和黑莓手机。
雇主怀疑其向中
国公司泄漏环保涂料和工业化学涂层产品的技术秘密,遂报案。
fbi调查发现:valspar 网络分析显示,交还设备的全部临时文件已经被删除;计算机中包含未经
授权安装的软件程序,如数据复制程序;大约 44g的数据被下载到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计算机,包括商业秘密数据。
据此,fbi逮捕了李某,司法机关还禁止其取保候审,fbi认为,李某将面临10年监禁,以及25万美元罚金。
第二,fbi调查的范围扩展到了中国境内。
例如,2009年4月9日,美国trenton 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业秘密盗窃犯罪案件。
美国fbi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其 31岁,是中国公民,持有工作签证;被指控盗窃商业秘密、合谋犯罪、通信欺诈、盗取诚信服务。
该案中,受害人公司报案后,fbi介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受雇担任高级环境工程师。
雇主产品是面向中国市场的多媒体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可管理空气排放、地表水品质、地下水品质。
该系统的源代码受加密保
护。
犯罪嫌疑人签署了雇佣、保密、不公开,以及 2008年7月前返还全部保密和私有数据的协议。
犯罪嫌疑人还签署了公证的宣誓书,声称其没有归还源代码,但是归还了全部保密信息的拷贝。
fbi还发现,犯罪嫌疑人与两名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人合谋犯罪,此三人与一家中国公司有密切联系。
在上述中国人以及中国公司,与河北一家政府用户的电子邮件洽商中,以及在陕西一家政府网站链接的
“仿冒”产品中,fbi发现了两组犯罪线索,跟踪刑事侦查发现,河北某政府部门发布公告,用极低的价格宣布购买中国公司的软件系统,fbi遂立案逮捕了相关人员。
美国fbi网站公布的文件声明,朱某将因为盗窃商业秘密、合谋犯罪被判处 10年监禁,将因为 8项通信欺诈和盗取诚信服务的指控,被判处 20年监禁,合计监禁将高达 30年。
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获,也将面临长期监禁。
从美国环保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看,美国专利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第一,缺乏更加开放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权利人不能对外围技术贡献实施快速、广泛的专利覆盖,因此往往诉诸过于苛刻的合同保护、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对离
职雇员和商业伙伴的打击过于残酷。
第二,缺乏与中国类似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权利人对开创性发明和设计的公开文献举证工作难度较大,往往把大量公知技术和实验数据纳入保密、专有信息保护合约,容易使雇员成为“合约奴隶”,丧失就业自由、研究自由、发表自由。
第三,美国的专利无效纠纷,缺乏中国特色的循环诉讼、大合议庭制度,因此定案速度快,对专利性的综合审查能力不足,专利无效纠纷一旦草率定案,其对整个行业有巨大杀伤力。
二、我国环保行业的三大案件
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法院近期审理了三组环保大案:
(一)中国商业秘密第一大案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离职的 6名核心员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苏州联氟公司,其中杜国浩化名徐沛阳任总经理,翟洪达化名李世杰任生产部经理,王文良化名王东方任董事长,尤来方化名应明任总工程师,韩箴贤化名韩信玉任质检部经理,戴国桥化名钟雨农任内贸部经理。
联氟公司 2005 年主营业务收入高达 2个多亿。
日前, 6名刑事诉讼被告人除一人在逃外,其余 5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被判处罚金。
该案,号称建国以来最大商业秘密纠纷,其刑事侦查延续 3年多,期间,在2004 年7月,杜国浩、王文良、翟洪达等 3人曾经联名致信中央领导,状告蓝天公司借用刑事手段打击科技人员,认为其技术属于自主创新,并非抄袭原雇主的技术。
为澄清事实, 2006 年4月开始,《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
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国经济时报》、《文汇报》等媒体详细报道了案件。
不过,确保蓝天公司胜诉的还是中国的专利制度:蓝天公司对核心工艺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对外围产品和设备、产品等密集部署专利数十篇,对证明争议技术的真实归属和来源发挥了关键作用。
该案中,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就相同知识产权问题受过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制裁,因此得以被判缓刑。
刑事案件侦结后, 2008 年,各方当事人就两起关联民事纠纷,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苏州联氟公司、杜国浩、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韩箴贤、戴国桥同意向浙江蓝天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 1900 万元。
总结教训,苏州联氟公司也启动了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决心发挥民营企业的体制优势,再造辉煌。
该案中,刑事法律手段并未发挥主要作用,被告人所受的刑事法律惩罚也很轻。
相比之下,如果在美国,就该案标的而言,六名被告人将受重罪处罚。
(二)中国环保专利纠纷第一大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脱硫专利侵权上诉案。
此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侵犯武汉晶源公司“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权,判决该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5061.24 万元,还判决侵权技术的用户——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就两台侵权机组,按专利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机组每年 24万,从 2000 开始支付,至 2015 年专利权届满为止。
鉴于侵权设备价值数亿元,并有环保价值,签发禁令将损害公共利益,福建法院没有对被告签发侵权禁止令。
该案是中国法院第一个认定专利侵权但是拒绝签发侵权禁止令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正酝酿为该案的判决,签发司法解释,并已经在公开场合多次表示,将为
应对经济危机,促进就业,对存在侵权事实的案件慎重签发专利侵权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