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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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 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 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 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 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 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2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 新社区

农村地区镇区以外的居民点。按照规模和功能,可分为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种。

2.5 一级新社区与二级新社区

一级新社区相比二级新社区,是功能更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更为齐全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5000人左右(约300~1500户)。

二级新社区是农村地区配置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300~1000人左右(约100~300户)。

一级新社区一般对应于行政村,二级新社区一般对应于规划保留的自然村或特色村。

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1 分级

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新市镇—新社区两级配置。其中,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又按照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档配置。

3.1.1 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建制镇(涉农街道)全域或片区(含镇区)范围内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较为综合、全面的生活服务项目。

3.1.2 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本社区内1000~5000人左右以及周边若干二级新社区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基本齐全的日常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3.1.3 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本社区300~1000人左右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最基本日常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3.2 分类

3.2.1 按照使用功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种:(1)行政管理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卫生设施;(4)文化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商业金融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公共绿地。

3.2.2 按照产品的公共属性,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服务、市政公用和公共绿地等设施,需确保设置;另一类是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其建设主要为市场力推动。

3.3 对于人口规模低于二级新社区的规划保留村或特色村,不纳入本指引分级分类配建范围,但可通过提高交通可达性,提高新市镇、新社区设施服务覆盖范围的方式来解决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

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1 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区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需求相适应,原则上要相对集中设置,合理布局。

4.2 在新市镇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需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可与新市镇公共绿地结合设置,共同形成新市镇中心,其用地及建筑规模应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4.3 宜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设施以及敬老院、卫生院等。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1 幼儿园按36生/千人、30人/班配建,服务人口宜为1万人左右/所。设置规模宜为12班、15班、18班、24班,新建幼儿园不宜少于12班。

4.3.2 小学按70生/千人、45人/班配建,服务人口宜为1~1.5万人/所。设置规模宜为18班、24班、30班、36班,新建小学不宜少于24班。

4.3.3 初中按36生/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宜为24班、30班、36班,新建初中不宜少于30班。

4.3.4 敬老院床位数应按不少于200床/所设置。

4.3.5 卫生院床位数应按不少于50床/所设置。

表1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2 南京市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设置标准

表3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4 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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