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相关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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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5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6
2010-12-3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 让业务的通知
7
2011-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8
2012-2-21
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
银信合作相关法规要点
法规要点
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 保 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 以任何形式回购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 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 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 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 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 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 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 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 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产品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 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 据融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可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 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 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 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 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 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 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 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 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 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 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 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 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 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 化业务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 权。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 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 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 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 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 有约定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 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 式规避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 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 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 的真实、完全转移。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 债权债务关系。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 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 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 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 资产转让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当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 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入还是转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 完成相应信息的报送,并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信贷资产 转让业务报告。 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 。 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 险资本。 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 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对存续业务加强管理,到 期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银信合作相关法规要点
序号 发布日期 法规名称
1
2008-12-4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2
2009-7-6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2009-12-14
Fra Baidu bibliotek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
2009-12-25
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 务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