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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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白马山小区业主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15年11月1日)

为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切实维护好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黄石市白马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收入范围

1、向金管物业公司代收的物业管理费质保押金;

2、公共设施、场所因租赁或其他利用事项产生的收入;

3、墙体、楼顶、门面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和其他利用事项产生的收入;

4、公共部分地面收费(包括车辆管理)中业委会提取的部分产生的收入;

5、与金管物业公司合同规定的业委会应题作经费的部分;

6、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财务开支范围

1、维持业委会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

费用;

2、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等与业委会工

作而召开的相关会议费用;

3、维持业委会正常工作产生的工作人员误餐费用、业

委会成员交通和通讯费用等补贴,所有开支需提供有合法凭证;

4、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

告等费用;

5、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

用;

6、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增补产生的费用,须在资金充

盈的情况下经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有计划地安排;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第三条岗位职责

设置出纳、会计、审计岗位,出纳主要负责原始凭证的整理、建立账簿;会计主要负责原始凭证、账簿的复核和记账(手工帐和电脑账);审计主要负责对账务工作的监督。各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1、出纳岗位负责组织下列工作: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保管和使用);

(二)严格执行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账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积极配合银行、会计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五)报销原始凭证的初审及归档、建账工作;

(六)负责管理支付印鉴(银行账户留存印鉴与会计岗位分管印鉴);

(七)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八)承办业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会计岗位负责组织下列工作:

(一)建立手工账簿和电脑账簿;

(二)编制小区业委会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有效使用、管理资金;

(三)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负责每月与出纳岗位人员核对银行日记账;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六)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七)报销原始凭证的复审及记账工作;

(八)负责管理财务印鉴(银行账户留存印鉴与会计岗位分管印鉴);

(九)承办业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审计岗位负责组织下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按月、季、年监督业委会财务计划的执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财务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财务工作管理

1、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4、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业委会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5、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6、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7、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8、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业委会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9、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10、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1、财务审计每季一次。由审计岗位负责人主持,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业委会负责人并对业委会全员公布。

12、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业委会负责人、审计岗位负责人监交。

第五条现金管理

1、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个人劳务报酬、误餐费等工作人员补贴;

(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三)业委会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开支。

结算起点定为3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2、除上一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业委会负责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3、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4、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业委会负责人批准。

5、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业委会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6、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业委会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

7、因工作发生支出的款项,凭发票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出纳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8、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收集、整理后,会计填制记账凭证并入账。

9、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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