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操作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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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账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营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销售方提出需做保理业申请后,投行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合同、财务报表、银行结算单、结算发票、银行贷款卡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的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批报。

2、经风险控制部审核通过后,投行部与销售方签订保理合同的同时要确认销售方已向买方发出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买方向保理商发送《确认通知书》。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风险控制部和投行部共同对资料和手续进行合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后,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额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部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

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保留追索权

8、风险控制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投行部负责与客户保持沟通,并随时获取最新客户信息。

保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详细业务流程,

详见附件1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附件2保理过程管理流程

第二章设立企业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1、确认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的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2、核规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3、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了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4、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做风险统计,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5、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

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6、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3 保理业务风险审查管理办法

附件1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公司,由我公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保理业务纳入公司统一的授信管理。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1、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2、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5、我公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销货方和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1、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2、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3、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5、我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需另行提供担保,但我公司认为有必要

的,也可另行要求提供担保。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第八条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数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九条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在应收账款还款到期日前或后的3个工作日内。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1、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合理确定。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2、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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