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税制改革方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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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一轮税制改革方向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于1994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自主性与收入都有所提高,加之,这几年税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为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和改善民生等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就,但其中仍有些许缺憾。本文主要分析了现行税制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税制结构设计与完善主体税种税制的相关对策建议,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向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税制改革;税制结构;主体税种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92-03
回顾“十一五”以及刚刚过去的2011,我国税制改革稳步扎实地推进。延续千年的农业税正式废止,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启动试点,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等,以减税为主调的改革格局逐渐清晰。税制改革为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和改善民生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其中也有些许缺憾,如房地产税改革尚无清晰脉络、直接税比重低等。另外,我国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了应对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采取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很大程度地减少了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但同时也给现在社会带来了通货膨胀等问题,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也要求对原有税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税制改革概述
(一)税制改革的内涵
税制,即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它通常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构成要素。显然,为了实现税制的有效实施,一国的税制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需随着一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此处强调的税制变化,即本文所说的税制改革。它可以是仅针对现行税制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的修补,也可以是对现行税制的重新构造。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税制改革一般指的是前者,即对税制进行微调,而非全面性改革。另外,税制改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各税种的税收构成要素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的变化以及税务管理方法和程序的重大变化等等[1]。
(二)税制改革的目标
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强制执行的,用来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资源公平分配以及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的政治经济手段,而税收制度就是各个税种征收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制度。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职能,税制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这就是税制改革存在的最直接的原因。换句话说,税制是税收实现的根本保障,税制改革的目标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职能,它不仅包括收入目标,还包括其他诸如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调节社会资源公平分配以及提高经济效率和政府税收的行政效率等等。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我国于1994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自主性与收入都有所提高,加之,这几年税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征管不利和自主减免税收的现象已大幅度减少。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现行税制仍有些许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税制结构设计不合理
1、流转税比重高、所得税比重低,主体税种结构失衡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来自流转税,所得税比重偏低,主体税种结构失衡。由此将导致以下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调节收入差距主要还是依靠直接税,通过所得税和财产税同时调节收入的流量和存量,只有税负没有发生转嫁的直接税才更可能调节收入差距,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然而,我国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又以流转税为主,显然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其次,不符合税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税收的政策目标,而且近几年来越发转向侧重于“公平”,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然而,流转税的税负与所得无关,具有累退性,低收入者的负担往往比高收入者重,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政目标;再次,财政收入过分依赖流转税,促进经济稳定的功能弱化;最后,流转税对价格和收入缺乏弹性,不具备自动稳定器功能。综上所述,从社会经济长远的发展来看,我国应逐步降低流转税收对经济的扭曲效应,适度提高所得税比重,保持经济理性增长的同时又兼顾社会公平。
2、辅助税种缺位,税收职能弱化
与西方税制相比,我国辅助税种缺位,税收职能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税缺位。社会保障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社会保障税的缺位,使我们国家的的社会保障力度相较西方明显不足,公民权益保障水平有限,人们的“安全感”与“幸福指数”大打折扣,税收职能弱化。其次,环境税缺位,不利于抑制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可持续发展;最后,财产税、遗产税的缺位,不利于全面调节收入的公平分配。
(二)主体税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切事物总是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问题”的循环中得到发展,各主体税种税制或多或少都存在些许缺陷。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税制中以增值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缺陷最为突出。具体如下:
1、增值税
(1)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有待扩大。在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互斥并存,增值税对货物流转额征收的,而生活中占大部分的劳务流转额(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却是征收营业税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这样一来,对于那些涵盖两税的企业(如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业外购服务缴纳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外购产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导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能抵扣,进而导致重复征税,加大了企业的税负。
(2)税收征管实践日益困难。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涵盖两税的企业越来越多,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行为的普遍性也导致了商品和服务各自收入比例的划分也越发困难,这些必然导致我国两套税制并行的税收征管实践越发困难。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一系列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两税并行的税制导致的。可见,在当前形势下,实现增值税扩围,已势在必行。关键问题是如何进行此项增值税扩围改革。我们国家采取的策略是先在一部分地区试行相关服务业,以后再逐步进行全国性推广。这一改革最早是在上海先行先试[2],目前也向其他地区逐步推广中。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一改革由于“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现行税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有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笔者相信,这一减轻税负的改革会很快地在中国其他地区推而广之,必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提升服务与产品水准,不仅有益于扩大内需,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有利于民生的改善[3]。
2、消费税
(1)征税范围的界定不科学。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制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限制奢侈消费、调节产品结构和保障财政收入。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曾经被界定为奢侈品的商品已然成为生活必需品,如中低价位的化妆品等,这部分商品笔者认为可以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摒除或者可适当地降低税率。另外,一些产生外部成本的商品,如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