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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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

协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 2 -

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

(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

(二)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

(三)体检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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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第八条新聘用交通协管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位交通协管员购买社会保险。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因交通协管员本人提出辞工的,或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纪律及有关法规的,大队决定给予辞退的,由大队填写《辞退交通协管员审批表》并发出《解聘交通协管员通知书》,办理解聘手续(交通协管员与街道办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大队通知相关街道按照规定办理解聘手续),送达回执归入交通协管员档案。被解聘交通协管员需交回有关证件及装备等,并做好工作移交。

第十条大队要建立完善交通协管员辞退制度,交通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不按工作程序和制度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全年的考勤评比中累计有4次等级为“差”的或连续两次考勤为“差”的;

(三)上班屡次迟到、早退,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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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正规化建设要求,多次不按规定着装、佩带证件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群众投诉2次以上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六)酗酒滋事,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的;

(七)被支队警务督察队考核通报2次以上的;

(八)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对各街道自行招聘的协管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同时书面报新区人事部门及各街道相关部门,并建议各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大队从录用、培训、人员信息、思想工作表现等环节,逐人建立交通协管员档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公室职责:

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公室是全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大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规划、组建、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大队勤务检查组职责:

大队交通协管员勤务检查、警务督察工作的责任单位。对交通协管员履行职责、协勤协警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交通协管员违法违纪现象进行调查,责令整改,落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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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中队职责:

中队指定1名中队领导分管交通协管员管理工作,负责中队交通协管员的教育管理、岗位安排、工作指导等工作,并确定1名民警(兼职)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具体管理;中队带班民警负责带领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

第四章工作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必须在带班民警带领下进行,统一着装,不得对交通违法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协助交通警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执勤交警,积极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遇有交通事故发生时,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抢救伤者和控制肇事人员;

(三)使用文明用语,积极劝阻交通违法行为;

(四)协助执勤交警将违法车辆、嫌疑车辆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序停靠;

(五)协助执勤交警设置或撤除临时交通设施;

(六)协助执勤交警对事故车、故障车、违法车和嫌疑车的清拖工作;

(七)协助交通警察积极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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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作中遇有治安、火险、油气电水跑漏、塌陷等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警、协助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九)热心服务群众,耐心解答群众询问,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十)协助完成临时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协管员在协助执勤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拦截检查车辆、当事人的证件;

(二)制作、填写法律文书;

(三)利用拍摄器材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四)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交通违法行为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

(五)驾驶警车和使用警用装备;

(六)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十七条交通协管员在协助执勤中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执勤,姿态端正,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刁难群众,不准与群众发生争吵,对待群众不能“冷、硬、横”,热情为群众服务。

(三)严格遵守勤务规定和作息时间,密切配合执勤民警管理交通,做到勤疏导、勤劝阻、勤宣传;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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