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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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补偿标准的复函
任城区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调整提高采煤塌陷地补偿标准》的报告(济任国土字【2005】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28号文、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要求以及济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新近制定的济宁市征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济宁市境内采煤塌陷地各项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各项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1.8万元/亩。

(2)劳动力安置补助费1.4万元/亩。

(3)青苗补助费按800元/亩。

(4)为农业生产直接服务的机井、树木、低压线等附着物按每亩1000元包干。

(5)土地复垦费按每亩1.6万元。

(6)土地管理费1200元/亩。

二、塌陷地范围内的大型附着物,由国土资源部门、地企双方共同查清,由采矿企业另行补偿。

三、耕地占用税由采煤企业另行缴纳。

四、本标准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原2002年12月25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20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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