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口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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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口诀(3)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
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
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人)。
合同解除问题
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实现,(解除)通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
预期违约对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赔偿。
迟延履行合理(期间)未(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违约直接解(除)。
根本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的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
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赠与不定(期)租(赁)双方,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标的公开技(术)开(发)双(方),委托(合同)双方无期(间)保(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别解除权: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卖方,违反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拒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
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可约定,
对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个月,未经催告1年期。
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利便消灭。
解除到达即生效,不需对方来同意,对方异议确认(之)诉。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选择溯及(返还恢)复原状,无溯及时清(偿)已履(行)。
解除还可赔(偿)损害,违约(金)定金不独立,主物解除及从物。
债的消灭问题
债消灭时从权(消)灭:担保物权违约金,后合同义务仍存。
清偿履行意义同,代为清偿非代理,第三人须为他(人)意(思)。
代为人非当事人,债务(人)自负违约责。
代为受领为他(人)意(思),非当事人无权追(究违约)。
抵消双方互负债,主动债权(超)过生效,
不得主张抵销权,第三人债(权)不抵销。
种类相同品质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销权为形成权,一经行使通知(即)可,
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
抵销成立债消灭。
合意抵销达(成)一致,互负债务(合同)自由权。
提存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死亡丧失(民事行为)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标的(物)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5年不领归国家。
民船单方抛债权,,无因行为不得撤,意思应向债务人。
混同同归一人事(实行为),涉第三人债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