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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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项目分类
• A类: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 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 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 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 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 B类: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 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 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 确认。
2012-8-9 5
监检工作方式
• 监检工作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 制造过程中进行。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 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 程中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 品安全性能检验。 • 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 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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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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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评定,必须 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 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 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钢 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JB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 关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 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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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材料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含焊材)应有生产厂提供 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 必须填写齐全,有关数据应符合材料相应标准的 规定;规范、标准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 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合格后,方可 入库。入库的钢板在钢板的一端应有材质钢印, 至少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编号和检验员确认号, 编号可以是原始编号或本厂自编号,后者必须能 和原始材料证明相对应。对于不允许打钢印的薄 板、不锈钢板和低温容器用板则可以用其他方法 做标记,如油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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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仲裁
1.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员在监检工 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 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 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2.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 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 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 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向总局安 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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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焊接试板和筒体同时下料,并严格作好标记和办 理移交手续。 (5)抽查材料标记移植,对外协、外购件,特别是象管板、 法兰、封头等部件进行核对,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 应正确无误。 (6)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 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更改批准文件。对 改动的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受检单位有使用 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 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 互代用),如受检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受检单位 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响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 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意见。
• 1. 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 检。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监 检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 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进行监检。 •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 以按照压力容器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 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例如: 搪玻璃设备,医用高压氧舱、铸铁烘缸等的监检。 • 2. 对受检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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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单位
1.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监检 单位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2. 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 员及其资格项目。 3.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 和检查监检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4. 监检单位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 检验意见通知书》时,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 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 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5.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 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 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护罩)上打监检钢印。 6.《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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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检员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 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用于压力容器主 要受压元件的材料还应符合《容规》的要求。 (3)材料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标志。至少包 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 号、国家安全检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 名称及检验印签。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 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 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志移植,确保材质 标记的可追踪性。如卷制筒节将钢印卷入内壁则 应转移到外表面来,经过金加工车光的零部件如 法兰、管板、高压管件、高压零部件等等应在端 面或外周面再打上钢印,送到热处理炉中的零部 件要事先挂牌栓标记以免混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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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 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 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 复。 4.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 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 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领按时到场。 5. 受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 位交纳监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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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焊接试板的制备可按A类项目监检, 也可按B类项目监检。若按A类项目监检, 则必须在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分割前,经 监检确认,并在产品试板上打监检钢印; 若按B类项目监检,则必须有产品试板与筒 节纵焊缝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 (4)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 试板)性能报告,主要检查试验项目是否 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项目齐全,对照合 格标准,确认实验结果。
压力容器制造监检
山东省 山东省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质保工程师考前辅导考核班 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毛文帮 二OO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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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
•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根据国务院颁 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实施的 一种强制性的检验。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 目的是监督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压力容 器产品质量、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检是在 接受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 对产品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和验证。监检 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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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企业
1. 受检企业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 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 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压力容 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2. 受检企业在制造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 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 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 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 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 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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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依据
• 1.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法规: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 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等; • 2. 技术部门颁发的设计、制造标准:如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等; • 3. 技术部门颁发的设计、制造相关标准:如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等; • 4. 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制造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如 《质量管理手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等。 • 5. 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产品设计技术文件:如图纸、 强度计算书、技术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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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压力容器产品资料
①产品图纸、合同、协议和有关设计资料; ②产品(包括外购附件和部件)的合格证; ③材质证明书和材质复验报告; ④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试板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⑤热处理报告及有关资料; ⑥无损探伤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⑦外观质量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⑧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报告; ⑨监督检验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检测试验文件 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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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要求说明
1. 图样审查 (1)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 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确认资格有效。设 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 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对于第二类中压反应容器和 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 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 《容规》第6条的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定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 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和合 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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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员
1. 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 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2.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3.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 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 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 验工作联络单》; 4.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 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监检意 见通知书》。 5. 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 作见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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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 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 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压力容器 制造企业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 担。 •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统一监检 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使监检工作做到公 正、有效、规范化,树立良好的监检工作信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国质检锅 [2003]194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 验规则》(以下简称《监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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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范围
• 监检产品包括《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压力容器 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适用制造(含现 场组焊,下同)的固定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 汽车槽车、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制造过程 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项目和相关内容。 • 受检企业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经过省 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2012-8-9 20
(2)检查受检单位的焊接工艺,要求如下: ①产品的A、B、C、D类焊缝应有焊接工艺卡; ②所有焊接工艺卡的编制应有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 为依据; ③焊接工艺卡与所选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一致。 (2)必须严格按照《容规》和有关标准、设计图样、 制造技术要求的规定制做产品焊接试板。监检员 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 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如果产品焊接试 板是以批带台的,监检员则要确认以批代台的焊 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 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有关规 范和标准规定。
2012-8-9 11
受检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与监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 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 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 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 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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