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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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节资源税税收筹划
案例:1
一、案例名称: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
二、案例适用:第六章第二节资源税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互联网四、案例内容:
山西省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生产洗煤和选煤,某月该煤矿发生如下业务:
(1)外销原煤5000吨,销售价为600元/吨。
(2)销售原煤2000吨,售价为550元/吨。
(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100吨,选煤回收率为70%,售价1200元/吨。(4)移送加工煤制品用原煤1500吨。
(5)用本月生产的8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当月煤矿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40的进项税额为250000元。
山西省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吨,月底煤矿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为:
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为:5000+2000+100+1500+80=8680(吨)应纳资源税税额=8680×0.5=4340(元)
增值税销项额为
(5000×600+2000×550+100×1200+80×1200+1500×550)×17%=873970(元)
应纳增值税=873970-250000=623970(元)
五、筹划分析:
由于有关财务人员不清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了解增值税与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以及煤炭类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导致该煤矿多缴税312851.4元。
第一,选煤不缴纳资源税,但要依加工的回收率转化为原煤计缴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因此,该矿厂实际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5000+2000+1500+(100+80)/0.7]×0.5=4378.6(元)
第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资源,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缴纳资源税。但是,根据增值税法,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因此,移送加工煤制品的1500吨原煤不需缴纳增值税,只需纳资源税。
第三,煤炭制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不是17%。因此,矿厂应纳增值税为:
(5000×600+2000×550+180×1200)×13%-25 0000=311080(元)煤矿厂应纳增值税、资源税共计315458.6元。
六、筹划点评:
资源税是开采资源的单位及个人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在计算资源税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
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类。特别应注意的是,下列资源产品不征资源税:
(1)人造石油。
(2)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2.注意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产品,对于精矿、选矿需根据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换算为原矿再计征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又符合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
纳税人即要交资源税,又要交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必须清楚二者在计算时的差异:
(1)资源税是价内税,计算方法是从量定额征收,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计税依据为初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增值税为价外税,其销项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不合增值税的销售额,即:
销售额=应税资源的课税数量×单价(不含增值税)
(2)资源税应以初级矿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如果是加工矿则需还原成原矿;
增值税可对原矿征收,也可对加工矿征收,如为加工矿,不需要还原。
七、筹划启示: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数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筹划要注意:
1利用折算比进行筹划:通过企业自身估计的实际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进行比较,选择比例高的核算方式,可以少缴纳资源税。
2不同应税产品分开核算的筹划:纳税人如有兼营不同税目的产品或减免税项目的产品,一定要单独且准确核算,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并运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第一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外购”改“设厂”方便又实惠
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
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一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虹桥实业股份公司主要生产高科技环保设备。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10多年来,已从一家小型镇办企业,发展成拥有固定资产4.31亿元、年创利2.1亿元的股份制企业。2000年初,公司决定上马扩产污水处理技改项目,计划投资2.52亿元。但在投资这一项目时,公司遇到设备采购、税款抵免的难题。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筹划分析:
虹桥公司的技改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并已取得当地经贸委审批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如果购买国产设备,虹桥公司可以享受10080万元(252000000×40%)的所得税优惠。根据预测,公司只需3年就能在“新增税款”中抵免完所得税优惠。但是,该项目所涉及的主要设备目前我国还不能制造,必须向国外购买,而如果购买外国的设备,虹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不直接向国外购买成套设备,而是购置分析仪器等目前我国还不能制造的零部件,其他大量的配套设施则采用国产设备来自行加工组装,只需人民币1.68亿元,可以节约投资成本8400万元。但是,公司购置的分析仪器、国产的配套零部件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国产设备”要求,不能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能否找到一个既能享受税收优惠,又能适应工程技术要求并且降低投资成本的两全之策呢?
虹桥公司拥有全国一流的科研所,有自制许多高水平设备的生产能力。注册税务师给虹桥公司出了一个主意:成立一个设备制造厂。于是,虹桥公司投资组建了一家设备制造厂——长源机器设备制造公司,由长源公司按虹桥公司的技术要求向国外购买分析仪器,采购其他辅助实施,组装生产出符合要求的设备再销售给虹桥公司。这样,虹桥公司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条件,在适应环保技术要求、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税收优惠。
纳税核算
该项目按计划在3年内投资完成。虹桥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从长源公司购置的设备金额均为8400万元(含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应纳的所得税款(未抵免前)分别为840万元、1680万元、3920万元、6300万元。3年内,长源公司购置的原辅材料每年均为5600万元(含税),公司利润率为1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33%。
长源公司3年累计应纳税费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400×3÷(1+17%)×17%-5600×3÷(1+17%)×17%=1220.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