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浅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最大诚信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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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浅论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最大诚
信原则(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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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逐步发展,我国公民对保险的保障和投资作用认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订立成逐年攀升趋势;但在日常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责任的划分以及保险赔付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分歧和矛盾,对保险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障碍。本文就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及告知义务--- 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进行阐述,它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 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二、告知义务的性质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保险法依
据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直接要求;三、告知义务的主体----------- 告知义务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四、告知义务的履行------- 分投保人告知
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五、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主要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后果和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进行分析。目的在于阐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保险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应具备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一般民事活动,故将保险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而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之“最大”的根本体现。
关键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我国
将诚实信用原则奉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卫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和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德的法律化,其在保险活动中的具体内容是:一、在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隐瞒欺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需讲究信誉,要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目的是保险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避免损人利己行为的发生。二、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应具备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一般民事活动,故将保险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而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之“最大”的根本体现。
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件,即告成立。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现就告知义务做以下阐述。
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
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保险合同是以风险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投保人转移风险(投保)和保险人接受风险(承保)的过程。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方对风险的判断和评估需要对方的帮助。投保人投保时所选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投保后能否获得完全充分的保障,需要保险人对其事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分析说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保险费的高低,也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如实告知。任何一方存在欺骗或隐瞒,都有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身受其害,同时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投机可能。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未来危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遵循诚信原则,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以满足双方当事人正确判断和评估风险的需要,防止欺诈和隐瞒,杜绝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
二、告知义务的性质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保险法依据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直接要求。不论保险合同中是否有该项要求,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保险法》第16 条第 1 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规定表明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在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之前。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准备订阅保险合同开始履行告知义务时,合同尚未成立,更未生效。因此,告知义务不可能是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只能是依据保险法直接产生的法定义务。告知义务是法律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人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防碍对方履行。双方也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该义务的履行。但告知义务与其他法律义务不同,一方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既无强制履行请求权,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告知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其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可以诱致合同的订立,同时当事人告知的内容还可以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实践中,鉴于告知义务对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保险人或其主管机关事先拟订好的标准条款,一般包括告知义务条款。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实践中合同条款与法律规范的竞合,使有些人将告知义务看成是合同义务,产生了对告知义务的误解。事实上,标准保险合同条款将告知义务作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告知义务的性质由法定义务变成合同义务。告知义务的特定履行期间从申请订立合同到合同正式成立结束,使其不可能成为合同义务,它并不能向其他合同条款那样,可以起到强迫对方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效果,而是在于提醒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注意履行告知义务。如将告知义务视为合同义务,当事人是否履行该义务,就完全取决于合同中是否有此项约定,如没有就不用履行,显然这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为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找了借口,所以确定告知义务的性质,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正确履行和权利的正当行使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