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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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的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车间电动葫芦的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提高电动葫芦使用的管理化水平,杜绝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电动葫芦损坏导致影响设备检修时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管理职责

2.1钳工、电工职责:负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点检、维护及检修工作。

2.2各工段职责:负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设备的看护工作。

2.3设备科职责:负责监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的使用及考核。

3.工作程序

3.1、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作者应了解电动葫芦的结构性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2、使用前应填写<<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然后确认起吊设备的安全性能,机械、钢丝绳、吊钩是否固定牢靠、转动部位灵活,电源、接地、按钮、行程开关是否良好且使用灵敏,限位器等应完好,左右跑道、滑轮、卷筒、制动、安装是否灵活、固定可靠、不得破损,电动机、减速器应无异常现象,楔块是否安装牢固可靠。

3.3 起重机械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最大起重负荷标识牌,起吊重物时不得超出额定负载,严禁超载使用;

3.3、提升时不得将挂勾提升超过电动葫芦以上。操作必须做到是“十不吊”

(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4、起吊物体时,请将电动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严禁斜拉;起吊的物体或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严禁起吊。

3.5、起吊物上禁止乘人,起吊物下严禁站人。

3.6、重物下降制动时如发现严重自溜(刹不住)时,严禁断电停车,应一直按着“下降”按钮,使重物按正常下降速度降至地面,再检查电动葫芦。

3.7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切断主电源,并仔细加以记录。

3.8在使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润滑油的干净,不应含有杂质和污垢。钢丝绳上油时应使用硬毛刷或木质小片,严禁直接用手给正在工作的钢丝绳上油。

3.10在维修检查前一定要切断电源。

3.11、电动葫芦应定期检查、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不允许带病作业。

3.12、不允许将负荷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止机件永久变形及其他事故。

3.13、工作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在指定位置,先取下绳扣,再将吊钩上升到离地面2m以上的高度,吊钩外壳与卷筒外壳距离应在50~200mm之间(10t、16t应在120~500mm之间),切断总电源,最后将电动葫芦控制手柄放入到制定位置。

4.检查与考核

4.1发现使用电动葫芦未填写<<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一次性考核责任人100元,连带岗位班长

100元。

4.2在操作电动葫芦是发现违反十不吊规定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4.3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电动葫芦损坏,按损坏部件价值的20%考核责任人,连带岗位班长考核损坏部件价值的10%。

4.4使用电动葫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安全事故办法处理。

4.5电动葫芦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经确认是维修维护不当造成的,影响检修时间按每分钟4元考核设备段长及相关责任人。

4.6在使用电动葫芦时发现是损坏的。经查证是1.上次损坏而未维修好,考核设备段长300元。2.未通知钳工维修,考核岗位班长300元。

4.7在使用完电动葫芦未按规定断电及将电动葫芦停在指定位置,一次性考核责任人200元。

4.8杜绝电动葫芦带病作业,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连带考核岗位班长200元。。

一炼铁实业部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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