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教育局 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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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教育局 请假制度 一、 各学校要根据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加强对教职工的平时考核, 建立健全考勤考绩制度和资料台帐,定期公布考勤考绩情况。 教职工要自觉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范围包括婚假、产假、病假、丧假、事假、公假等(一个学期事假不超过 3 天)。 具体假期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并安排好课务、工作后方可离岗。 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销假。 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 教职工个人请假离校参加教学研究、学术研讨等活动,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教科研主管 机构的正式文件、主办方邀请函等相关材料。 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需提交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本人病历和病假 条等材料。 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需事先电话报告,再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请假时间在 1 周(连续计算)以内的,由学校审批,7—15 天的需经学校领导 班子会办研究批准,超过 15 天及以上的,个人须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会办同意后报 教育局批准备案(病假的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精神病、癌症患者的除外)。 校级干部请假按《关于重申校级干部请假有关规定的通知》(都教办〔2015〕6 号)文件 精神执行。 四、各学校要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在外私自代(兼)课或从事与请假事由不一致工作的,一经查实,作旷 职处理。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 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其离岗和超假时间按旷职处理。 对连续旷工 10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教职工,按《江苏省事业单 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5〕123 号),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对请假制度执行不力,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或越权审批的,一经查实,将追 究单位相关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按规定程序履行批假手续的病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 岗位津贴按照病假工资计发的办法执行,即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工龄满 10 年的,全额发放,不满 10 年的,从第 3 个月起按 90%计发;病 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 70%计发,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按 80%计发,工龄满 20 年的,按 90%计发。 病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其中:一学期病假时间超过 3 个月的,不参加本学期奖励性绩效考核;一年病假时间超过 6 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国家规定享受的工休假除外)。 获得省级以上劳模称号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精神病患者及癌症病人的工资按原标准发 放。 六、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和教育,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和 岗位管理的要求,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建立健全人事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在编不在岗 人员。 对新出现的在编不在岗人员,要严格按照《关于全面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的通知》 (都教发[2015]127 号)和《关于重申严肃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纪律的通知》等文件精 神,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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