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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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三)

第五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

(2)票据权利是一种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

(3)票据权利是凭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对票据行为人行使的权利。凡实施票据行为的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所以票据权利是以票据行为人为对象的。

票据权利是指包括两次请求权的权利。普通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受款人,可以是最后背书人,还可能是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2.追索权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被追索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处,依照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或因继承、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2.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的行为;重大过失取得,是指受让人并非明知,但若略加注意,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而受让了该票据的行为。是否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3.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享有的票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即持票人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善意受让该票据的行为。票据法保护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

(1)受让须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2)受让人须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3)受让人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受让人须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案例】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10万余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10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在从某胶鞋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胶鞋厂。胶鞋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橡胶,采购员黄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黄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胶鞋厂,胶鞋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来取。

该丢失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10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胶鞋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题】

1.家电商场有无票据权利?

2.家电商场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

3.甲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

分析本案应从票据法的原理人手。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一般情况下,持有票据且票据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连续(指形式上连续,至于实质上有无伪造、变造,只要持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而确实不知,便在所不问),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同时《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作、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票据法保护正当持票人和善意持票人。本案中,胶鞋厂从丙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背书也不存在问题,因此胶鞋厂是正当的票据权利人但其因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尽管其已向承兑人甲挂失止付,但由于没有采取其他较为彻底的补救措施,票据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不占有票据,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的情况下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本案中的家电商场是从李某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份在内,但家电商场对这一切毫无知晓,也不能知晓,因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不继受李某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既然家电商场事有票据权利,胶鞋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没有根据的。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概念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狭义的票据权利行使,指请求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进行追索,广义的票据权利行使,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因为票据权利属于债权的一种,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票据法第17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应采取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中断时效等。

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处所

票据法第16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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