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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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确保我县顺利通过考核验收,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和《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
开展此项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中央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与奖励,对提高县域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考核方式
主要通过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年统计相关考核指标,编制自查报告,按时报送接受考核验收。
三、任务分解
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数据、收集资料,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县环保局、经发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畜牧局、城管局、统计局等相关单位要按时间要求完成对应数据的填报工作,并报送县环境监测站汇总,证明材料一份(盖章)并附电子版。
(数据表格由X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X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提供,报送时间为X年10月20日前)
县环保局:
1.负责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填报工作,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
3.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县经发局:
1.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
县财政局:
负责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填报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测、监察)等,并分别加以说明。
县统计局:
负责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填报工作。
县国土局:
1.负责自然生态考核指标森林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填报工作。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
3.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县林业局:
1.配合国土局完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森林覆盖率填报工作。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受保护区域信息表。
3.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县农业局:
1.配合国土局完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填报工作。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
3.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县水务局:
1.配合国土局完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水域湿地覆盖率填报工作。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
3.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县畜牧局:
1.配合国土局完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草地覆盖率填报工作。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
3.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县城管局:
1.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填埋设施指标填报工作。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受保护区域信息表。
3.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四、X年监测工作内容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X)、《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X)、《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断面:对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X县吴家坪和白家园子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X)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 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 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X)、《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X)、《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山川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X)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 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X)中的109项。
3.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 次,每年4 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县环保局楼顶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项指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选派精干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报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
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规范,明确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收集,确保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全面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填报数据和编写自查报告,注重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及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证明文件包括国土面积、林地指标、草地指标、水域湿地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环境统计数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土壤侵蚀指标、财政转移支付使用等证明材料。
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按时报送,确保时间。
编制的自查报告及附表、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监测报告等需由主管领导审核加盖公章,于X年10月2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以正式文件一式3份报送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