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学习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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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 合同能源管理》培训交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学习
November,2007
谨致 市发改委 王主任 及各位领导、专家
• 武汉市节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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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 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 年4月1日起施行。
8.地方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 节能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 准”
•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 准” 。
• 节能法还规定,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 理对象收取费用。
• 节能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现形节能法8项), 包括: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 源统计数据,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 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 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 武汉市节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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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 条。
• 新的节能法主要从完善节能基本制度、体现市场 调节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等3个方面进行修订。
• 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 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 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 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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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节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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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节能执法主体 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 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6.在节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 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 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 节能法用“激励措施”一章,明确了国家实行 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 购政策 等。
•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 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 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 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 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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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生产工艺
• 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 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 产工艺。
• 进一步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 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限期治理。”
• 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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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 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 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 用能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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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 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如有违反,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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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 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 :年综合能源消 费总量5000tce以上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 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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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考 核评价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
•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 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 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 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 节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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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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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 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 率。”
• 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 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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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2007
谨致 市发改委 王主任 及各位领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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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 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 年4月1日起施行。
8.地方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 节能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 准”
•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 准” 。
• 节能法还规定,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 理对象收取费用。
• 节能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现形节能法8项), 包括: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 源统计数据,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 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 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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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 条。
• 新的节能法主要从完善节能基本制度、体现市场 调节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等3个方面进行修订。
• 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 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 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 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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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节能执法主体 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 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6.在节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 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 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 节能法用“激励措施”一章,明确了国家实行 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 购政策 等。
•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 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 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 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 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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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生产工艺
• 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 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 产工艺。
• 进一步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 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限期治理。”
• 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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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 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 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 用能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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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 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如有违反,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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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 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 :年综合能源消 费总量5000tce以上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 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武汉市节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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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考 核评价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
•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 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 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 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 节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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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 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 率。”
• 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 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