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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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及驻宝单位:

《宝兴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宝兴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宝兴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砂石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采砂范围包括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以及地表或地下采砂等。

采砂方式包括挖砂、抽砂、采石、取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砂石包括可用于加工商品砂石的连砂石、岩石、矿渣等;可用于工程基础回填的连砂石、泥夹石(依法由该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等;行政处罚没收的连砂石、泥夹石、商品砂石等;河道清淤疏浚产生的连砂石、泥夹石等。

第四条河道、地表或地下的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建设项目开挖、水电站库区或河道内清淤疏浚等产生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和侵占。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需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以及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出让河道采砂权需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砂石资源管理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下砂石资源(依法由该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项目建设过程中清理上岸的砂石资源(含水电站库区清淤疏浚砂石);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处置的砂石资源。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上述砂石资源的接管、加工、出售等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成立砂石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宝兴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砂石监督管理以及依法打击涉及砂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砂石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在外出差、脱产学习、请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砂石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九条砂石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局长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和宝兴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砂石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涉及砂石管理的相关文件、会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做好上传下达;

(二)定期收集、整理相关议题,由县水利局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宝兴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查看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报请领导小组审议;砂石使用量少于1000立方米的议题,由县水利局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宝兴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三)组织确认建设项目工程基础开挖砂石方量、项目自用砂石方量、剩余砂石方量;组织确认水电站库区或河道内需要清淤疏浚的砂石方量、地点等事宜;

(四)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形成通报、通知和会议纪要等文书;

(五)做好砂石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基础开挖等过程中所取出的砂石属国家所有,在工程结算时依法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涉水项目建设的砂石骨料等已列入概(预)算的,不得采用行政配置、申请采砂等非公开出让方式将工程所在河段或其它河段砂石资源无偿用于涉水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水电站库区或河道内需清淤疏浚的,需编制清淤疏浚方案,向具有河道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县砂石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因生产生活自用需用少量砂石的村民,凭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可采区和可采期内自行规范取用,采挖的砂石专采专用,不得销售。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水利局备案并加强监管。村民自用自采砂石原则上不得超过50立方米。

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组核实转报〉乡(镇)核实批准〉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河长认真开展巡查,对巡查中

发现的涉砂石违法行为,及时阻止并报告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违法线索和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五条县域内砂石资源运输严格执行《宝兴县砂石资源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砂石运输车辆应凭准运证运输,实行一车一证。宝兴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准运证的使用,砂石准运证严格实行联单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宝兴县砂石行政执法责任机制。县水利局负责查处水电站库区和河道内砂石开采领域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河道外砂石开采、加工领域违反矿产资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雅安市宝兴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环境污染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行为;县税务局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逃、漏税行为;公安交警、交通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砂石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砂石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砂石违法采挖、运输、加工、销售的,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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