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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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黑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03(000)003
【总页数】1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98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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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J], 盖世林
3.米石代替清水砂制备C60混凝土试验研究 [J], 魏侠; 胡忠楠; 桑迪; 何伟; 杨悦
4.机制砂自密实片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工程应用 [J], 邓重阳;王利;吴利静
5.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审批暂行规定》、《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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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4月2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保障《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市矿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采矿生产活动的集体矿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矿产资源,包括金属、非金属、燃料、地下水等四类矿产品(详见附录)。

第二章管理费的征收第四条市辖各县的管理费由县矿产管理部门征收;未设矿产管理部门的县和市区范围内管理费,统由市矿产管理部门征收。

第五条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一)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按矿产品销售额的2%计征。

企业的矿产品销售额难以计算的,以其年产值70%为基数计征。

(二)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产品销售额难以考核的,每年按其年平均生产创造价值的2%一次性计征。

第六条每月初五日内,企业及个体采矿者应按规定缴纳上月的管理费。

企业缴纳管理费,应由其开户银行赁收缴部门出具的委托收款单,从其帐户中划拨。

第七条建设单位购买未缴纳管理费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的,应按规定为矿产管理部门代扣管理费。

否则,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八条征收管理费,一律使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

管理费进入企业成本。

第九条凡当年八月份以后新建投产的砖瓦企业,以及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巨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可提出减、免、缓缴管理费的申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1987年以来公布的是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市长:韩冬炎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一、保留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1988.4.25 1988.4.25 齐政发[1988]37号2、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3号令3、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6号令4、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9令号5、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7号令6、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 1993.1.20 1993年市政府1号令7、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5号令8、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1993.11.4 1993.11.4 1993年市政府9号令9、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 1993.12.1 1993年市政府10号令10、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 1996.4.20 1996年市政府2号令11、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 1997.3.15 1997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 1997.5.16 1997年市政府3号令13、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 1998.2.19 1998年市政府1号令14、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8.10.5 1998.10.5 1998年市政府6号令15、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 1999.9.1 1999年市政府3号令16、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 1999.9.15 1999年市政府5号令17、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1.1.12 2001.1.12 2001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 2001.7.25 2001年市政府4号令20、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2001.9.14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5号令21、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 2001.9.14 2001年市政府6号令22、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2001.12.7 2001.12.7 2001年市政府8号令23、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2002.6.12 2002.7.12 2002年市政府5号令24、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2002.7.1 2002.8.1 2002年市政府6号令2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 2003.3.1 2003年市政府1号令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2003.9.1 2003.10.1 2003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9.26 2003.10.26 2003年市政府3号令28、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 2004.3.16 2004年市政府2号令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 2004.12.31 2004年市政府3号令30、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 2005.4.9 2005年市政府2号令31、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 2005.7.23 2005年市政府3号令3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 2005.12.16 2005年市政府4号令3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 2006.4.10 2006年市政府1号令3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2号令3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3号令36、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4号令3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5号令3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 2006.12.13 2006年市政府6号令3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0.192007.11.1 2007年市政府2号令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 2007.12.4 2007年市政府3号令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4号令4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5号令4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 2008.5.14 2008年市政府1号令4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2008.11.6 2008.12.6 2008年市政府2号令4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 2008.12.31 2008年市政府3号令4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 2009.1.11 2008年市政府4号令47、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08.12.29 2009.1.29 2008年市政府5号令48、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 2009.4.16 2009年市政府1号令49、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 2009.6.4 2009年市政府2号令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 2010.7.7 2010年市政府1号令53、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 2010.7.22 2010年市政府2号令5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 2010.9.17 2010年市政府3号令二、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 、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 1994.7.1 1994年市政府4号令5、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 1995.5.18 1995年市政府3号令6、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 1996.6.1 1996年市政府3号令7、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 1996.7.17 1996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1998.2.28 1998.4.1 1998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 1998.10.1 1998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8.11.5 1998.11.5 1998年市政府7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 1999.7.1 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9.24 1999.9.24 1999年市政府6号令13、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9号令1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7号令15、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8号令16、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1999.11.181999.11.18 1999年市政府10号令17、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2000.7.5 2000.7.5 2000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0.12.6 2000.12.6 2000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 2002.6.21 2002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2.10.21 2002.11.21 2002年市政府7号令三、废止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87.8.27 1987.8.27 齐政发〔1987〕56号2、齐齐哈尔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8.4.10 1988.4.10 齐政发〔1988〕24号3、齐齐哈尔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1989.9.3 1989.9.3 1989年市政府11号令4、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1.7 1994.1.7 1994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8.2.19 1998.5.1 1998年市政府2号令6、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细则1999.8.30 1999.8.30 1999年市政府4号令7、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2000.7.28 2000.7.28 2000年市政府2号令8、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0.4.171990.5.1 1990年市政府1号令9、齐齐哈尔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7.5.9 1997.5.10 1997年市政府2号令10、齐齐哈尔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6.21 2002.7.21 2002年市政府4号令1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2005.2.6 2005.3.6 2005年市政府1号令四、失效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1988.10.251988.10.25 齐政发〔1988〕89号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实施程序的暂行规定1989.6.17 1989.6.17 齐政发〔1989〕39号3、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7.31 1992.8.1 1992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1993.12.29 1994.1.1 1993年市政府12号令6、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1994.10.18 1994.10.18 1994年市政府8号令7、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定1998.5.19 1998.5.19 1998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2001.10.10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7号令9、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7.9.28 2007.10.28 2007年市政府1号令。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19•【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1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发展矿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的全民、集体及个体采矿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市境内的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采矿权不准用于抵押、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四条全民矿山企业是开发矿产资源的主体。

在保障全民矿山企业巩固和发展的同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及碾子山区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矿产主管部门工作。

市、县矿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统筹规划的指导下,参与制定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规划中有关矿产资源的内容,参与本地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开采范围第六条全民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确定。

第七条集体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一)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边缘零星矿产资源;(二)全民矿山闭坑后,经确认可以安全开采的残留矿体;(三)未列入规划的矿点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四)国家、省允许开采的其他范围的矿产资源。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重点矿业经济产业发展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重点矿业经济产业发展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重点矿业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齐政发[2016]26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8【实施日期】201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重点矿业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齐政发〔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重点矿业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8日齐齐哈尔市重点矿业经济产业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矿业经济推进工作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和产业化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6〕1号)精神,有效破解阻碍我市矿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特色矿产资源开发和产业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重点矿业经济产业发展提出如下规划意见。

一、总体发展目标(一)突出发展铜产品深加工产业,加快铜产业园项目建设。

依托我市铜矿资源储量比较丰富的优势,重点扶持铜矿规模化开发,着力建设绿色和谐、集约节约矿山;依托我市铜多、金属勘查项目较多的有利条件,进一步促进地质找矿成果转化;支持和培育铜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全力推进富拉尔基10万吨铜冶炼项目和铜产业园项目建设。

(二)加快发展高岭土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壮大陶瓷经济。

依托我市优质高岭土和陶瓷生产辅料资源,发展高岭土陶瓷产业。

继续加大勘查资金投入,加快高岭土资源找矿成果转化,积极推进陶瓷辅料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做好陶瓷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升高岭土陶瓷产业聚集和科技发展水平,建成建筑陶瓷生产线8条,实现年产各类陶瓷产品130万件。

(三)重点发展矿泉水产业,打造高竞争力知名品牌。

依托我市矿泉水优势资源,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重点扶持高端天然苏打水生产加工企业,同步推进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实现矿泉水及饮品加工量70万吨以上,努力发展矿泉水瓶胚、包装等关联性产业,着力构建精深加工、瓶胚包装、物流服务全产业链条发展格局。

砂石资源整治主要工作措施

砂石资源整治主要工作措施

砂石资源整治主要工作措施砂石资源整治是指对砂石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工作。

砂石是建筑、交通等行业的重要原材料,但由于无序开采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砂石资源面临持续减少、环境破坏等问题。

因此,进行砂石资源整治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将从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和监控、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和调剂、加强砂石资源的科研与技术创新以及加强砂石资源环境保护四个方面来介绍砂石资源整治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和监控1.制定砂石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明确砂石资源的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要求,推动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建立砂石资源的管理与监控系统,包括砂石资源的调查、评估、储备和监测等方面,确保砂石资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加强对砂石开采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砂石开采,防止非法开采和超采等现象。

4.建立砂石资源的登记与注册制度,对砂石开采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并记录其砂石开采情况,以便进行监督和调控。

二、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和调剂1.推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的技术研发,开发利用砂石资源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能源的节约。

2.加大对砂石资源的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砂石资源的认识和利用效率,倡导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

3.加强砂石资源的调剂工作,根据地区需求的不同,合理分配砂石资源,避免资源利用的浪费和重复开采。

4.推动砂石资源的有序出口和进口,确保砂石资源的合理调剂和国内市场稳定。

三、加强砂石资源的科研与技术创新1.加大对砂石资源的科技研究力度,探索砂石的可持续开采和利用方式,降低资源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2.推动砂石资源开采技术的创新和优化,提高采石效率和矿产回收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加强对砂石资源的储量、质量和开采方式的监测和评估,为砂石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砂石资源环境保护1.强化砂石资源开采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确保砂石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号【颁布时间】 2010-06-07【实施时间】 2010-07-07【正文】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号)《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日第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七月七日起施行。

市长韩冬炎二0一0年六月七日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安监、环保、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及特殊情况之外,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黑龙江省集体、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集体、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集体、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集体、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集体矿山企业(包括有集体采矿的单位)和个体(含个人合伙)采矿者(以下分别简称矿山企业和采矿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对全省集体、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办法;(二)根据需要向集体、个体采矿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监察员;(三)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对本省集体、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期报表制度。

第四条市(行署)、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内集体、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委托,向集体、个体采矿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三)负责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的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四)指导、帮助矿山企业和采矿者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随时解决或反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问题;(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省、市(行署)、县矿业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土矿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提升行政效能,加快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保障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建筑用砂石、砖瓦粘土矿开采秩序,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打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管理新秩序。

(一)对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证、持过期采矿证的采矿行为均视为无证开采,将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并不予延续采矿证日期。

(二)对越界(超层)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将予以停产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规范采矿权出让、延续制度。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出让砂石土矿业权,须征求****委、**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委)、**局等部门合规性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公开挂牌出让。

采矿权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需二次出让的报***人民政府审批,对采矿证有效期内涉及3次(非法采矿、环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或二次出让,矿权到期自动退出;砂石土矿采矿权二次出让原则上不得变更开采标高。

杜绝僵尸企业无效投资、圈地等不良行为发生,2年内达不到证载生产规模的,不予延续。

(二)严格砂石土采矿权延续登记上报时限。

采矿权人延续采矿权必须提前**天提出申请,且上报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保有储量清楚、无严重违法行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

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延续失效的,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依法予以关闭。

齐齐哈尔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函-齐水函〔2020〕21号

齐齐哈尔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函-齐水函〔2020〕21号

齐齐哈尔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函正文:----------------------------------------------------------------------------------------------------------------------------------------------------齐齐哈尔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函齐水函〔2020〕21号各有关区政府:近期,我市嫩江城区段河道采砂招标许可工作已基本完成,各标段已经陆续开始了现场采挖,嫩江巡查管护总站按规定加大了巡查监管的力度,总体看,采砂管理秩序基本规范,能够按基本要求抓好采砂管理工作,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单位还有未按要求落实“强化采砂监管信息化手段”,存在管理部门无法掌握控制采砂量、盗采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对城区河道采砂实施有效的管控,现就下步城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按要求落实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有关区要组织河道采砂管理部门认真学习研究落实好上级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别是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河湖〔2019〕58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9〕123号),要组织对水利部的《意见》和水利厅的《通知》进行专项学习,吃透精神,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

二、严格组织河道采砂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各有关区要结合“河湖执法亮剑行动”,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盗采、乱采、超采行为,有效遏制非法采砂。

河道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特别是管理范围大、战线长的单位,更不能掉以轻心,对非法采砂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嫩江巡护总站发现并移交的盗采问题各区应严格依法处理。

三、严格控制采量和现场堆存量各有关区要采用信息化监管手段,按照“务实、管用、高效”的要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和计量效能和精准度,梅里斯区的统一开采经营方式是一个好的探索,要加强监管,尤其是在采量的计量上,要坚决防止超采行为的发生。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校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章名】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中矿山地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中矿山地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地质
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文件精神,市局已制发文件,将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下放到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做好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工作,经请示省厅地质环境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省厅对下放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工作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在涉及到此项工作时,仍按原工作规定和流程,到市局办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批手续。

二、办理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批准登记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承诺,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保证金预缴凭据、经市国土局评审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协议办理采矿权登。

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引进国外先进的开采技术和设备 ,推动我国砂石行业的快速发展

04
保障措施与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砂石资源专项整治领导小 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遏制非法开采、盗采现象,维护社会 公平和正义。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02
整治目标与原则
整治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专项整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确 保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提升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砂石资源管理机制,提升管 理水平,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砂石 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合 法合规经营。
加强价格监管
对砂石价格进行监管,防止价格垄 断和恶意竞争,维护市场公平。
强化质量监管
建立砂石质量标准体系,对砂石产 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 量安全。
推动科技创新
加强技术研发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研发先 进的开采技术和设备。
推广数字化转型
推动砂石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提 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强化资源整合
推动行业整合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 等方式,实现砂石资源行 业的整合。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推广先进的开采技术和设 备,提高砂石资源的利用 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
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分布 情况,合理配置砂石资源 ,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
加强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规范 砂石市场的经营秩序。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主矿种相同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以下(含30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该类协议出让不需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净矿”出让(三)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3.09.22【实施日期】2013.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及采矿权人行为,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原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文件。

现就有关贯彻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厅258号文件对省级、市级、县(市)级采矿权登记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务必严格执行,不得越权或者违法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实行简政放权,分级管理。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分类标准,市局负责全市第二类矿产资源(见附表)且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及市辖区内、跨县(市)区第三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督管理;县(市)局负责本地区第三类(见附表)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督管理。

三、对目前行政区划待调整的龙江县华民乡、甘南县巨宝镇实行特殊管理。

在上述区域内所拟审批的采矿权,在行政区域没有正式划归市属前,市局将严格审查,同意后再行实施。

行政管理权一但划入市属,所涉及的县局须立即停止一切采矿权审批事项。

四、各地对矿产资源开发要实行市场化配置、计划管理。

各地年度采矿权投放计划应按照本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年度采矿权投放计划和采矿权设置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16届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19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31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11部政府规章:一、《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二、《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年5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三、《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9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四、《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年1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五、《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2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六、《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年3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七、《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八、《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年5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九、《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年6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十一、《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市砂石管理制度

全市砂石管理制度

全市砂石管理制度为规范全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1. 砂石资源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法定程序下开展砂石资源开发活动。

2. 砂石资源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矿业权申请、审批和登记,取得矿业权后方可进行砂石资源开发。

3. 砂石资源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矿业权管理要求,合理开采、防止浪费、保护环境。

4. 砂石资源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开发方案,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5. 砂石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矿产资源进行勘察评估,确保开发活动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6. 砂石资源开发单位应当建立砂石资源开发档案,详细记录开发过程和开采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砂石资源保护管理1. 砂石资源保护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砂石资源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破坏或私自采集砂石资源。

2. 砂石资源保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砂石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工作,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 砂石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建立砂石资源保护档案,详细记录保护过程和管理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砂石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计划,开展砂石资源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砂石资源保护的认识。

5. 砂石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建立砂石资源保护基金,用于砂石资源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四、砂石资源监督管理1. 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全市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砂石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砂石资源开发的土地利用管理,确保砂石资源开发活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4.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砂石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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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 1 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2010-07-07
【正文】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2010年第 1 号)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0—0年六月三日第十
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年七月七日起施行。

市长韩冬炎
二0一0 年六月七日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安监、环保、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及特殊情况之外,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其中,河道范围内砂石采矿权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合同、公告、文件等文本,均按国家有关格式文本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市情予以补充。

涉及到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业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

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按照要求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出让活动; 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竞得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出让采矿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出让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水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

第十四条砂石资源开采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涉及在河道开采砂石的,还应当缴纳砂石资源管理费。

前款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均纳入采矿权出让底价,由市政府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和土地审批手续后,还应当到安监、公安、水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准采证、爆炸品使用许可以及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六条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因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吊销、撤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由其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严禁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下列区域为砂石资源禁采区:
(一)国家、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地质遗迹所在地;
(二)按规定设立的水利设施保护区;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限定范围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四)危及邻矿安全地带以及其他对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有直接危害的地区;
(五)国防工程圈定的范围区;
(六)国家规划勘探区;
(七)勘探工作尚未结束的区域;
(八)国家规定不允许开采建筑用砂石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砂石资源开采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建筑用砂资源赋存丰富的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10 万立方米以上;一般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 6 万立方米以上。

建筑用石材重点产地的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15 万立方米以上;一般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 6 万立方米以上。

年生产规模在30 万立方米以上的新设采砂场,由市政府垫付资金勘查。

采矿权有偿出让后,所得收益先行支付市政府垫资后,由市政府与矿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剩余收益。

第十九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开采方式和矿区范围的,应当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采矿权人应当在
6 个月内开始施工。

第二十一条砂石资源开采应当贯彻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采与保护一致,投资与受益一体的原则。

砂石资源开采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设备。

采矿企业不得越层越界开采。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环境保护治理义务。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合同。

采矿权人(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采矿权人除外)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应当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服务和国内外相关信息,帮助企业积极发展。

第二十二条砂石资源采矿场的环保设施、水土保护设施以及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

生产中产生的尾矿等应按规定堆放并科学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采矿权人阶段性或者全部完成地质环境治理的,可以申请检查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视采矿区段各自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退还其缴存的保证金本息;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不足支付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在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中发现文物古迹、新矿物、动植物化石、地质遗迹或罕见的地质现象的,应当进行保护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依照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生产。

矿区应当设立矿区范围界桩;建筑用砂企业应当设立全方位可视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

采区闭坑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好安全、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工作或缴清复垦和环境保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部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出卖砂石资源,私设砂石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区别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五)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矿山生产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手续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和地面标志的;
(八)越层、越界开采的;
(九)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及相关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 一0 年七月七日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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