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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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xxx律师事务所受xxx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与天津市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依法搜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就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xxxxx元。

原告自20xx年10月x日到被告处从事操作工至今,已长达三年之久,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此期间被告一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两倍工资的差额xxxxxx元(原告上一年年度月平均工资为xxxx元×11个月=xxxxx 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xx年至20xx年的防暑降温费xxxx 元和冬季取暖补贴xxx元。

被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依法应予补付防暑降温费xxxx 元及x年的冬季取暖补贴xxx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向其支付过上述补贴,该二项费用属

于原告劳动报酬构成部分,被告的行为属于单方面克扣劳动报酬,明显违法。被告应根据津劳局【2003】201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以及津劳社局发【2008】40号文件规定和津财行政【2008】第58号文件的相关标准向原告补付。

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带薪休年假的工资xxxx元。

原告自20xx年x月xx日到被告处从事操作工至今,已长达三年之久,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条之规定,原告符合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并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因被告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xxxx元的损失。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17519.48元的损失。

五、被告依法应支付拖欠的20xx年x月至20xx年1月的工资xxxx及拖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xxx元。

被告拖欠原告20xx年10月至20xx年x月的工资至今未支付,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六、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违法行为引起此劳动争议,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纵观引发本案之原因以及本案的整个过程,被告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原告工资报酬,不为原告提供带薪年休假等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容置疑。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违法行为也应得到相应的制裁。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盼请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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